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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典型案例、黑社会性质团体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20 01:15:26 浏览:49

黑社会性质组织典型案例、黑社会性质团体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1.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而且组织结构相对稳定,层级和职责分工相对明确。
法律规定
刑法
形成一个相对稳定、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9年会议纪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而且组织结构相对稳定,层级和职责分工相对明确。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与者和其他参与者,一般来说,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有一些常规的纪律、规定,有些甚至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它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律,也是识别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重要参考依据。
2015年会议纪要
该组织通常有10多名成员。
犯罪组织通常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根据2009年会议记录)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和活动条例应当结合制定和形成相关纪律和条例的目的和意图进行审查和判断。
2018年指导意见
组织形成后,如果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应认定为“形成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
不受刑事待遇的组织成员。(根据2015年会议记录)
典型案例1
邓某及其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参与者案(《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指导案)
判决摘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应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核心成员的稳定性、组织内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三个方面予以认定。
决定理由: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组织特征是犯罪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如果没有这一特征,就无法识别犯罪组织。组织特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而且组织结构相对稳定,层级和职责分工相对明确”。鉴于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隐蔽性日益增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要求,“应特别注意检查组织者、领导者、在组织运作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积极参与者以及其他关键成员是否基本固定并紧密联系,不受组织形式外观的影响”。根据《纪要》精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把握黑社会的组织特征:
1.审查犯罪组织的目的
常见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中的被告人也可能多次聚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多个成员多、聚集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的犯罪组织,但犯罪目的与犯罪组织有一定区别。前者违法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成员个人的目的和利益,因此犯罪目的相对直接和明显。后者非法犯罪的目的是维护其组织的利益,以确保组织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并最终实现对某一地区或行业的非法控制。
2.审查核心成员的稳定性
为了加强隐蔽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外围成员可能频繁变动,甚至有意制造“人员流动频繁、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要把握此类黑社会性质组织“外松内紧”的本质,仔细辨别该组织的核心和框架是否严密稳定。只要组织的领导者和在组织的运作和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成员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彼此联系紧密,那么无论其组织结构的外部表现是否松散,都不会影响组织特征的识别。
3.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的组织和纪律
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和逃避惩罚,普通犯罪团伙也会总结自己在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中的经验,但更多的是依靠成员之间的相互配合;不会对个别成员的行为进行过度干预,尤其是那些犯罪活动之外的成员。实践证明,缺乏内部管理的犯罪组织结构相对松散,难以发挥其能量效率并取得巨大成功。犯罪组织在经历了从普通犯罪集团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则,才能保证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纪要》将“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定”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参考依据。
以上是把握组织特征最基本的三个方面。在实践中,也可以将组织其他方面的特征结合起来,对组织特征进行更全面的认识,例如犯罪组织的内部分配机制。普通犯罪团伙通常根据每个罪犯在特定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配,通常在犯下每个特定犯罪后“席地而坐,分赃”。利润后的分配模式是相对直接和简单的。对于犯罪所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通常具有相对稳定的分配模式,组织成员的收入与其在黑社会性质团体中的地位和作用成正比。犯罪所得的分配不仅包括组织成员的工资和福利支出,还包括组织自身发展资金的支出。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分析,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告人龚南民、何某某、鲍某某等人组成以邓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常见的共同犯罪有本质区别:
首先,从被告人邓某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来看,其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一系列暴力活动已不再是社会闲散人员之间的激烈斗争。相反,在邓某等人的指导下,通过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的违法犯罪活动,恐吓群众,建立自己的非法权威,确立自己的势力范围,非法控制广州市海珠区的猪肉市场和娱乐场所,确定其对某些行业和地区的非法影响力,并获得经济效益。该组织形成了“以利护罪犯利益”和“以利养罪犯”的组织运作模式,使该组织明显不同于普通犯罪和犯罪集团。
其次,从被告人邓某、龚某、何某、鲍某的联系方式来看,该案已逐步形成以邓某为组织者、领导者,龚南民、何某和鲍某为骨干,费某、于同福为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的主要成员层次分明,分工明确,联系紧密。其中,何某主要负责QZ和DY的非法制造、买卖,鲍某主要负责肉类市场和娱乐市场的非法控制,龚南民负责人员管理和培训,三人还招募和管理了一批下属成员,推动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与此同时,这三人逐渐被邓某招募和吸引,接受邓某的管理,并在邓某的授权下对各自的违法活动负责。邓某还在龚南敏租住的房子屋顶安装了无线电发射机,为组织沟通提供了保障。这种关系远不能与被告所辩解的普通雇佣关系、朋友关系或共同犯罪关系相媲美,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与成员之间的关系、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最后,从被告人邓某等人对下属成员管理的控制来看,高度要求其“看客”统一着装、统一发型、携带统一发放的对讲机和三个伸缩K、统一食宿、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他们的组织纪律不能被称为松懈。从实际角度来看,自2004年下半年以来,Deng等人一直在大规模生产和销售QZ和DY。他们能够迅速召集20多人在他们经营的肉类和娱乐场所打架。这反映了他们组织对成员的管理和控制是有效的。犯罪分子不再是松散的“暴徒”,而是组织严密、纪律严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典型案例2
孙某等组织、领导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非法拘禁、妨害作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2016)最高刑法第2号)
判断要点: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则黑社会性质犯罪不成立。
判决理由:该案证据证实,虽然孙某等人都曾在孙某经营的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5号馆4号工作,但唯一长期为孙某工作的人是其司机曲某,两人仍有婚姻关系。太阳和太阳是亲密的兄弟。2002年之前,他们在Sun公司工作,并创办了自己的钢铁销售公司。其他人是销售人员,曾为Sun公司销售过一段时间的钢材。周某某4、周某某3、高某某2、孙某某3、邹某某1于2002年至2003年离开孙某某1公司。纵观全案事实,孙某等人对犯罪没有形成明确的层级和责任分工,也没有类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规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等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典型案例3
王某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159号指导案)
判决要点:存在时间明显太短,犯罪数量明显过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
判决理由:王某犯罪团伙作案时间明显缩短,犯罪数量明显减少。王和他的团队所依赖的经济实体石家庄固瑞特保温材料厂从成立到事件发生只有大约十个月的时间(从2008年8月到2009年6月)。王某及其团队为排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故意伤害和寻求合作伙伴犯罪主要发生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2009年3月23日至5月5日)。此外,该团伙只犯了四项罪行,指控仅涉及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尽管该案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后果,但如此短的时间和数量明显较少的犯罪决定了该团伙无法对某一地区或行业的人员、单位和组织形成长期、持续的控制和影响,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特定地区或行业建立非法秩序的基本要求。
典型案例4
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第1155号)
裁判要点:只要不是频繁的聚散或频繁的大规模换人,就可以认为是“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判断理由:“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不能理解为骨干成员不变或基本不变。与正规和合法的社会组织一样,犯罪组织也会有新旧交替。原骨干成员因死亡、受伤、潜逃、撤职等原因受到司法机关攻击或脱离组织时,由低级成员或新成员取代继任者不会影响组织结构的稳定性和组织运作的有效性。领导者仍然可以通过直接指挥关键成员来保持对整个犯罪组织的稳定控制。因此,只要不集中或大面积频繁更换,就可以认为是“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因此,在判断一个组织的核心成员的连续性时,并不要求所有或大部分骨干成员保持不变。
典型案例5
张某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产、非法拘禁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第142号)
判决目的:为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和隐瞒而制定或自发形成的,用于明确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准则、利益分配、行为准则等事项的所有书面或非书面规定和协议,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则。
判断理由:“具有相对严格的组织纪律”是指约束成员行为的规则,表现为“帮派规则”、“协议”等,不需要明确的组织名称、章程、书面规定等。受制于“你参加的活动不得对外公布,任何人不得随意外出”、“随叫随到”等,使上述人员为张某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充当打手,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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