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典型案例,经济特征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20 01: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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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典型案例,经济特征认定
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变得更加强大和占主导地位的基础。
法律规定
刑法
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来支持组织的活动
2009年会议纪要
经济实力标准:一般不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的规模或数额。
财富收集方式:赌博、敲诈勒索、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成立“扶黑”、“以黑护商”的公司和企业。
财产使用: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
2015年会议纪要
经济实力:在20万至50万元范围内,一般控制的最低金额标准由自己制定
财富收集方式:合法、不正当和个人援助
财产用途:客观上可以确定,它可以在培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增强组织力量方面发挥作用。
2018年指导意见
财富收集方式:(根据2015年会议纪要)
经济实力:经济利益,即使被该组织的一些成员控制,也应该被纳入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
经济实力标准:(根据2009年会议纪要)
典型案例1
孙某等组织、领导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非法拘禁、妨害作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2016)最高刑法第2号)
判决要点:如果发现行为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且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证据不足,则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判决理由:尽管孙某及其团队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但这些行为大多是由索要欠款或经济纠纷引起的。唯一以太阳一号名义经营的公司是长春凯旋路钢材市场5号馆4号。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的经济实力、经营范围、销售状况、年均利润及其资金来源和去向,也没有证据证明Sun 1的完整资产状况。孙某1与其他被告人之间的经济联系,实质上是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只有一千元左右。在Sun成立一家独立的公司后,没有证据证实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没有证据证实是否与Sun 1公司有经济交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某1等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
典型案例2
王某某等组织、领导人员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第625号)
判决要点: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可以通过暴力手段获取非法利益,还可以通过非暴力犯罪扩大经济实力。他们的经济利益可以用于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判断理由: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大和占主导地位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差异很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时间也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一般不要求黑社会性质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的规模或数额。此外,犯罪组织也有各种各样的收钱方式。在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赌博、敲诈勒索、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还会倾向于通过设立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还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只要部分或全部用于非法犯罪活动或维持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1.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具有选择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第二项,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赚钱。经济利益也可以通过正式和合法的运作来获得。需要注意的是,暴力和威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行为,但在具体的收钱过程中,并不要求前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暴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非法利益,还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大经济实力。
2.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发展和实施
《立法解释》原则上只规定了“经济实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刑事案件的座谈会纪要》没有规定数额标准。我们认为,考虑到目前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指定“经济实力”的具体数额是符合实际需要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明确的金额标准并不意味着没有要求。对此,需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利润空间等因素,综合判断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否足以支撑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发展和实施。本案中,王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上千万元的强大经济实力,即使在发达地区也相当可观。因此,应该承认该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该组织要求的活动
攫取经济利益、拥有经济实力不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目的,也是其非法控制社会、向黑社会性质发展过渡的物质基础。因此,利润是否用于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还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一直是识别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重要参考指标。同时,由于发展水平、组织程度等方面的差异,不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违法所得的分配和使用上也会存在差异。因此,根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精神,只要取得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或组织犯罪,就不要求黑社会性质团体将其全部或大部分利润用于“犯罪再生产”。本案中,以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扣押钱款后,直接或间接使用其中一部分对组织成员进行奖励,如将集体资产低价转移给黄某;将酒店承包给李祖权;为张淑英等购买住房,另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将用于为某嘉丰制药公司筹集资金。尽管该公司的发展尚未步入正轨,也没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但该公司是以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扩张壮大的重要支撑。将所获得的主要经济效益用于嘉丰制药公司,是该组织追求长期稳定发展的具体体现。
4.正确把握经济特征与其他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
如上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经济利益、扩大经济实力并不是其违法犯罪活动的最终目的,只是其非法控制社会的必要步骤。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并不十分典型。因此,在识别方法上,应特别注意以“非法控制特征”为核心,从辩证和联系的角度分析“四个特征”的内在联系。以本案为例,以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对向阳村森林生产、采伐、销售的控制,以及嘉丰制药公司的成立和经营,初步掌握了向阳村的经济支柱,形成了由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控制的利润分配格局。在此基础上,该组织进一步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该地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它在向阳村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非法控制,其特征非常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本案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不是很典型,也不应影响黑社会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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