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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典型案例,经济实力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20 01:15:37 浏览:102

黑社会性质组织典型案例,经济实力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普通犯罪集团根据犯罪性质可能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如盗窃、抢劫犯罪集团,但大多数不以非法占有或牟利为目的的犯罪集团并不具有这一特征。总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更大的组织规模和更严密的组织形式,是一个比普通犯罪集团危害更大的犯罪集团。
典型案例1
邓某等人强迫交易案(2014)茂南发刑终字第1号)
判决要点: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在某一地区或行业未达到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判决理由:虽然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实现犯罪为主要目的、人数众多、组织结构和成员稳定、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严重的犯罪集团,但行为人的强迫交易犯罪行为仅控制公司的特定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中“行业”和“一定区域”的范围,并且尚未达到垄断和控制的程度。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不应被追究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罪行的责任。
典型案例2
吴、吴、丁、张、葛、李、吴、刘、李犯群殴案(2017)苏0391刑初15号)
判决摘要:犯罪集团数量众多,多次作案,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判决理由:以吴某为首的一群人聚集在一起。吴是首要分子和领导者,而关键成员吴则带领一般成员张某、葛某等人以高利率放贷。主要成员丁某带领一般成员徐某、刘某、吴某、徐某等人对车辆进行收费。上述人员相对固定。在吴某的指挥和领导下,该组织成员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了相对负面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和行为符合犯罪集团所具有的基本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典型案例、黑社会性质团体与黑恶势力团体的区别
黑恶势力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些最终会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时惩治黑恶势力是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防止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更多社会危害的有效途径。黑恶势力集团的认定需要把握以下几个特点:
组织特征:要求一般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成员,采集者相对固定。一般来说,它是一个松散的组织结构。它是一个经常聚集在一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尚未形成犯罪组织的犯罪团伙。
行为特征:要求在某一地区或行业内进行三次或三次以上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至少一次构成刑事案件)。主要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产、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与此同时,建立赌场、组织卖淫和贩卖毒品也是可能的。行政拘留,处以2000元以上的巨额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被处罚人有权要求听证,这可能对他们产生重大影响),都应纳入黑恶势力认定范围。然而,2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等处罚力度相对较小。
有害特征: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开放性,造成相对负面的社会影响。客观上,它可以对建立违法犯罪组织在某一地区或行业的强势地位起到积极作用。
发展特点:黑恶势力为谋取非法利益或对有组织犯罪形成非法影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萌芽的特征,或极有可能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黑恶势力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显区别:
(1) 组织的程度各不相同。恶势力集团一般由核心人员通过自身的社会关系和亲属关系聚集而成,主要依靠个人的“权威”、亲属关系和对社区的忠诚进行管理和维护;
(2) 经济特征存在差异。在获取、分配和消费经济利益方面,也更多地反映了组织成员的个体特征——在获得非法经济利益后,他们往往“坐地分赃”或肆意挥霍,而不是用于组织自身的发展壮大;
(3) 行为特征和有害特征存在差异。犯罪组织为了实现非法控制而犯罪。当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从事非法活动时,其动机和目的更加武断。恶势力和犯罪集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也会产生“负面影响”,但不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权威的正常运行。
基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恶势力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的认定存在以下差异:


邪恶势力帮
犯罪组织
组织
特征
三人或三人以上的频繁聚会,聚会者相对固定
形成一个相对稳定、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行为
特征
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某一地区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不端,压迫人民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组织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残害群众
经济学
特征

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不合法的
控制
特征
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控制一方,在某一地区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典型案例1

杨某、宋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案(2018)粤1322刑初286号)
判断要点: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犯罪者将被定罪并以特定罪名处罚。
判决理由: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一个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犯罪分子聚众,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然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尚未形成,是一个“黑恶势力”犯罪集团。黑恶势力团伙的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具体犯罪情况分别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2
徐、张、陈、田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2007)宣刑初字第93号)
判决要点:它只是犯罪组织或流氓黑社会势力的萌芽。不能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判决理由:就目前情况而言,不具备我国刑法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因此,犯罪团伙可能是犯罪组织的萌芽或雏形,但只是一种流氓黑社会势力。因此,不能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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