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全文(XI)
发布时间:2023-04-20 01: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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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XI)》全文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 将《刑法》第17条修改为:“十六周岁以上的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个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放置危险物品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方法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情节严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起诉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未满18周岁的个人依照前三款规定负有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满十六周岁未受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管教;必要时,应当依法进行专项矫正教育
2、 在《刑法》第133-1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2条:“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控制装置,干扰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涂改、殴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犯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3、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迫他人违反规定从事冒险作业的,或者明知是组织作业而不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在《刑法》第134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关闭或销毁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监测、报警、防护、救生设备或设施,或篡改、隐瞒或销毁其相关数据或信息;
(2)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或场所,或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但拒不执行的;
(3) 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从事采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高危险性生产活动,以及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5、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并处罚金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吸毒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 将《刑法》第142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劣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财产阳离子。
吸毒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 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42-1条:“违反药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1)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2) 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3) 在药品注册申请中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材料、样品或者使用其他欺骗手段的;
(4) 制作生产和检验记录。
有前款行为,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购书、公司或者企业债券发行方式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公司或者公司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可的其他证券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的;情节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集资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处非法集资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披露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监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行为,或者隐瞒有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并处罚金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XI将刑法第175-1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贷款、汇票承兑、信用证、保函、,以欺诈手段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等,给银行或者其他财务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间接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不得超过十年,并应处以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种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以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 修订第182条,将《刑法》第1款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o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单独或者串通,集中资金、持股、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共同或者连续买卖的;
(2) 与他人串通,以预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和期货交易;
(3)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买卖期货合约;
(4) 频繁或大量申报无交易目的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买卖,并撤销申报;
(5) 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使投资者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
(6) 在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相关期货交易时,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或期货交易标的的公开披露作出评估、预测或投资建议;
(7) 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隐瞒、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上述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提供资金账户;
(2)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或证券;
(3) 通过资金转移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4) 资产的跨境转移;
(5) 使用其他方法隐瞒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照前款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15、 将《刑法》第192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非法筹集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照前款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7、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罚款
18、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不得超过十年,并应处以罚款
20、 将《刑法》第217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传播文字作品、音乐、艺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 出版他人享有独家出版权的图书;
(3) 未经制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录音录像资料,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4) 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其表演的录音录像,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5) 制作或出售伪造他人签名的艺术品;
(6) 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回避或损害权利人为保护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或与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二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并处罚金预计起飞时间:
(1) 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持有的商业秘密。
明知有前款所列行为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二十三、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19-1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负责资产评估、验资、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与证券发行有关的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2) 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有关的虚假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3) 在重大项目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构成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提供不合格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或者与幼女性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以令人发指的阴谋强奸妇女或与年轻女孩性交;
(2) 强奸妇女或强奸多名年轻女孩;
(3)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或强奸年轻女孩;
(4) 两人或两人以上轮奸;
(5) 强奸或伤害未满十周岁的幼女;
(6) 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二十七、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36条之一:“对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妇女负有监护、收养、照顾、教育、医疗等特殊责任,并与未成年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nt不少于三年但不超过十年。
有前款行为,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 猥亵多名或多名儿童;
(2) 聚众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 对儿童造成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 从事淫秽手段或者有其他恶意情节的
二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自己的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己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的,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自有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第一行为,在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但不超过七年。"
32、《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的高等教育入学、公务员录用、就业资格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教唆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种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二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处抛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四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收取高息贷款等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
(2) 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或侵犯他人的家园;
(3) 恐吓、跟踪或骚扰他人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十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国(境)外参加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甲类传染病或者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疾病防治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风险的,处o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 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污水、污水、场所和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进行消毒;
(3) 允许或者纵容传染病患者、病原体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从事的易传播传染病的工作;
(4) 在疫区销售、运输已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能被传染病病原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处理的;
(5) 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34-1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或者从中国非法运输、邮寄、携带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共监督,并应处以或仅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九、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三条之一:“将基因组编辑、克隆人类胚胎植入人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组编辑或者克隆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罚款,并处罚金。"
40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仅应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确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指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3) 造成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永久破坏的;
(4) 造成多人重伤、重病、严重残疾或死亡。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41、《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生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十二、《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42-1条:“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从事开垦、开发活动或者建筑施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预计起飞时间。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4、《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55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的,或者明知运动员在参加上述比赛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四十五、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隐瞒、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2) 未按照规定查处发现的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的;
(3) 在药品和特殊食品的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许可;
(4)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的;
(5) 其他滥用职权或渎职行为
四十六、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7、将《刑法》第450条修改为:“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学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8、本修正案自2021 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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