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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刑事犯罪宣传形式

发布时间:2023-04-20 01:16:36 浏览:113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关于传销的新闻,其中许多人负责传销中的宣传、培训和其他活动,这些活动通常是非法的。那么,传销犯罪的犯罪成分是什么呢?今天,刑事辩护中国网将为您讲解。

传销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罪行的对象是公民的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往往伴随着逃税、价格上涨等现象,侵犯了多种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因素。
该犯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传销,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行为。但并非所有传销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人实施传销,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有必要区分传销和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如果在直销活动中存在夸大直销员收入和产品功效等欺骗性或误导性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不应被视为传销。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根据传销涉及的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使用的方法、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3.主题要求。
这一罪行的主题是一个一般的主题。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该犯罪主要由传销组织者实施,他们多次介绍、欺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的积极参与者。普通参与者将不承担责任。
根据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的,或者以犯罪为主要活动设立事业单位的,不作为单位犯罪论处。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专门从事传销的公司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但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以自然人论处。
4.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明知传销是国家规定禁止的,但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进行传销活动,并对有害后果的发生抱有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者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借口,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制度,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报酬或回扣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诈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今日刑防中国网为大家介绍的促销传销的犯罪构成。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或需要刑事律师的帮助,您可以直接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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