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犯罪的犯罪成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20 01: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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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我们通常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和监督。事实上,有一些逃犯,这违反了刑法。那么,刑法中逃跑罪的犯罪构成部分是什么呢?让我们来看看刑事辩护中国网编辑提供的相应答案。
逃跑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对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拘留、逮捕、羁押和监督,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犯罪分子采取的法定强制措施。它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羁押和监督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而逃跑,将直接破坏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阻碍司法机关的活动。
客观要素
这一犯罪客观上表现为逃避羁押和改造场所。拘留所主要是指拘留所。改造设施主要是指监狱、劳动改造队、未成年人拘留所等。此外,在监管场所范围内还应考虑护送罪犯。例如,被逮捕的罪犯在押送人民法院受审时逃跑,或者被判刑的罪犯在被劳改所拘留期间跳船、跳船,都属于逃跑行为。施暴者有两种逃跑方式:使用暴力逃跑和不使用暴力逃跑。不使用暴力逃跑是指犯罪者在司法人员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寻找机会、创造条件、逃跑。使用暴力逃跑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监管,使用殴打、捆绑司法人员等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恐吓司法人员的行为。就人数而言,既有单独逃离的人,也有几个一起逃离的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逃跑,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逃跑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如果一个人在逃跑过程中犯了重伤或故意杀人罪,根据处理牵连罪犯的原则,他们应该被作为重罪论处。对于大多数集体逃跑的人来说,他们应该作为共同犯罪受到惩罚。
主题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和刑事诉讼法被拘留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一种是依法被拘留或者逮捕的未决罪犯;二是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动改造机构服刑的已定罪罪犯。只有上述两类人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逃避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不构成本罪。
被错误逮捕、判刑,不愿意拘留或者劳动改造而逃跑的,按照逃跑罪论处。
主观因素
这一罪行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者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拘留和惩罚。如果没有逃避拘留或惩罚的意图,则不构成犯罪。例如,如果囚犯被允许回家处理丧葬事宜,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按时返回监狱,则不能视为逃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逃跑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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