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被盗财产价格确定规则
发布时间:2023-04-20 01: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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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被盗财产价格确定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产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的通知
发改嘉仁办〔202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评估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国家定价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定价相关领域的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定价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赃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赃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发改监政办〔2014〕235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赃物价格确定规则(2020)》。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被盗财产价格确定规则(2020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2020年11月5日
被盗财产价格确定规则(2020)
第一条为规范赃物价格认定,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赃物的价格认定,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赃物价格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议机关)受理的涉嫌盗窃案件中,价格认定机构的行为,盗窃财产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盗窃金额明显不合理。
第四条价格确定机构应当要求提案机关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委托书、协助函以及价格确定所需的相关材料。提议机关对上述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和协助书应当载明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价格认定的目的、被盗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检验证书、价格内涵(不同环节、不同地区以及被盗财产所在地的其他具体情况的价格限制),价格确定的基准日期、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提供的材料的名称和编号,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例如,农产品的价格内涵包括生长周期(花蕾、花朵、果实等)、生命周期(种子、花蕾、幼苗、初果、全果、衰老、死亡等)以及流通环节(产品收购、储运、批发、零售等)的价格;工业产品的价格内涵包括生产过程(在产品、成品等)、流通过程(工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零售)和回收过程中的价格。
第五条赃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损失情况确定价格:
(1) 由于浪费、遗弃、隐匿、销毁或退回等原因,请求机关无法提供实物;
(2) 如果检查日期或调查日期的身体状况与参考日期相比有重大变化,并且无法确定参考日期的身体状态;
(3) 其他无法确定基准日期的实际情况的情况。
第六条被盗财产灭失的,除本规则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要求请求机关在价格确定委托书和协助书中明确被盗财产的具体购买时间(激活时间)和购买价格;基准日的物理状况,包括新颖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是否正常使用)、维护保养、新鲜度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如成分、含量、保质期、质量水平、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
(1) 被盗财产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付款凭证、有价证券、流通票据以及请求机关可以直接确认价格的其他财产;
(2) 被盗财产属于国有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核材料以及其他不按价格和数额定罪量刑标准的物品;
(3) 被盗财产已被销毁,无法通过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准确地反映其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真实性、质量、实物状况等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
第八条价格确定人员应当根据价格确定授权书和协助书的内容进行实物检查或调查。
(1) 被盗财物为工业产品的,应当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进货日期、技术指标、质量等级、保质期、外形尺寸、数量(重量)等进行检查或调查,并确认基准日期的状态;新率应根据磨损、损坏程度、维护保养状态、物理形状变化、操纵性能、配置状态和功能适用性等因素确定;
(2) 如果被盗财产属于农产品,则属于种植产品,应检查或调查场地条件、种植面积、品种、生长潜力、生长周期的特定时期、生长发育阶段、正常产量、质量和产率;如果属于水产养殖产品,应检查或调查其类型、菌株、养殖条件、面积、规模、用途、释放率、产品周期、生长时间、生长发育阶段、主要和副产品的正常生产以及仔猪死亡率;
(3) 如果被盗财产是书法、绘画、文物、珠宝、玉石等,需要进行真实性和质量检测,则应结合提交机构提供的真实性和品质检测证书,对作者、创作年代、作品质量、历史价值、规格、尺寸、外观、品牌、重量、材料,颜色、清洁度、工艺水平和配件;
(4) 在进行检查或调查时,应注意区分检查日期或调查日期与价格确定基准日期之间可能存在的物理条件差异。
第九条:当被盗财产丢失,无法进行实物检查或检查时,如果该财产属于某一设备(设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则可以对该设备的剩余部分进行检查或检查,并根据检查或检查结果确定被盗财产的状态。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机关,提案机关应当修改委托书、协助函、价格确定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情况提供书面确认。如有必要,可根据相关规定暂停或终止价格确认。
(1) 检查或测量的实物与提交机构提供的材料不符;
(2) 被盗财产已被销毁,货物在检验或调查日的物理状态与价格确定基准日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请求机关无法确定价格确定基准日期的物理状态;
(3) 未提供提议机构应提供的真实有效的质量、技术、真实性等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
(4) 提议机构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能满足价格确定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赃物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方法。
根据价格确定的目的、被盗财产的类型、状态、价格内涵、可收集的数据和信息等因素,选择一种或多种价格确定方法。在使用多种识别方法时,需要综合考虑不同方法的计算思路和参数来源,分析每种方法相应结果的合理性,最终确定价格识别结论。
第十二条:如果有一个充分发展的交易市场,可以收集相关的交易实例和正常的价格信息,则应优先采用市场方法。
在价格确定过程中,应选择相同或类似的可以纠正和调整的例子作为参考;调整相关因素时,个别因素修正一般不应超过20%,综合修正一般不超过30%。
第13条:如果有可用的成本信息可以用来获得被盗财产的重置价格和物理、功能、经济折旧或折旧率,则可以使用成本法。
当通过检查或调查确定的新率与通过年份计算的新率之间存在差异时,应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新率。如果接近经济使用寿命的上限,或者超过经济使用寿命仍能正常使用,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折旧率。
第十四条赃物具有特殊属性和较强的专业性,难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确定价格时,可以采用专家咨询法。
在应用市场法和成本法的过程中咨询相关专家不属于专家咨询法。
第十五条盗窃财产价格的确定,一般以市场价值标准为依据,根据价格确定授权书、协助书的内容和调查获得的信息:
(1) 对于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以出厂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根据产品的完工程度与出厂价格进行转换;自制生产资料应当按照生产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计算;
(2) 流通领域的商品以委托书和价格确定协助书中规定的价格内涵为基础,以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其中:
1.出口专用货物,如果没有内销,则按FOB价格计算;
2.对于进口货物,如果在国内市场上可以收取类似物品的相应价格,则应以此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无法收取国内市场价格,但可以收取国外市场的相应价格,则应根据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日汇率和各种进口税;如果无法在国内外收集类似项目的相应价格,可以通过比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3) 农产品以委托书和价格确定协助书中载明的价格内涵为基础,以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
(4) 珠宝、玉石和贵金属产品是根据其工艺、质量、品牌等,以其相应分销商店或专业市场的平均价格计算的;对于没有销售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专家咨询法进行计算,不考虑新旧因素;
(5) 人民群众收藏的文物,按照国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平均价格或者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卖价格,结合专家咨询意见计算;
(6) 邮票、纪念币及其他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如果没有销售,则应根据收藏品和纪念品的原始销售金额、发行数量、发行年份、产品外观以及类似市场情况,结合专家咨询意见进行计算;
(7) 特殊用途的特殊项目应根据相关机构、部门、行业协会或专家提供的类似项目的价格计算;
(8) 有使用价值的缺陷产品,按照合格产品的价格折算;对不具有原始使用价值但可以回收利用的废旧产品或物品,可按废旧资源和废旧物资回收加工行业的收购价格计算;如果既没有剩余价值也没有使用价值,并且无法回收,则其价格应视为零;
(9) 被盗财产符合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按照规定的报废价格计算。
(10) 被盗财产为假冒或者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应当按照其实际价值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抢劫、抢劫、诈骗、聚众哄抢公私财物、贪污、职务侵占、挪用特定款物、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财产价格确定,可以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 1月1日起施行,《被盗财物价格确定规则(试行)》(发改政办[2014]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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