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正确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20 01: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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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正确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
(2009年发布)
1、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的基本要求
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指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严重犯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极其严重罪行的罪犯依法适用死刑,是落实“保留死刑、严格控制、谨慎适用死刑”刑事政策的重要方面。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并谨慎使用“是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有必要确保这一重要刑事政策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必须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谨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极为严重的罪犯,并确保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惩罚更加有力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应该更加重视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做到从严从宽、宽严相济、以罪论处。
对犯罪动机特别卑劣、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冲突引发的案件,应当谨慎适用死刑。必须严格依法惩处,注重办案实效。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是否适用死刑,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刑罚合法、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犯罪原因、动机、目的、手段、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并根据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综合分析影响量刑的轻情节和重情节,并考虑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和犯罪行为对人民安全感的影响,严格依法适用,确保死刑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 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应当依法综合分析、区别对待、慎重认定。一是要注意区分案件的性质。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应当体现从重处罚的原则,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死刑立即执行。例如,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中的故意杀人首要分子;雇佣罪犯杀人;冒充军警、执法人员实施杀人等行为的,但对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应当注意依法从宽处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山林、河流、田地纠纷等民事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适用死刑时应特别谨慎。
例如,如果受害者的一方有明显的过错或对冲突的加剧负有直接责任;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真诚悔罪;如果被害人理解,等等,除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高外,一般认为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是注意区分犯罪情节。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没有从宽处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例如,那些暴力抗拒法律并杀害执法人员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杀人;持枪杀人;在犯下其他罪行后杀人;为隐瞒犯罪或其他卑鄙动机而在杀人后进行的分割、肢解、焚烧等。
第三,应当注意区分犯罪的后果。故意杀人的直接后果主要是造成死亡,但也应考虑其对社会安全的影响等其他后果。如果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有其他从宽情节,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即使造成死亡后果,一般也不需要判处被告人死刑并立即执行。如果故意杀人未遂,被告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
对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虽然不构成防卫过当,但具有防卫性质的故意杀人,即使导致被害人死亡,也不会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四是注意区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要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预谋、犯罪过程中的具体情节、被害人的过错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在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在刑罚上也应该有区别。
对于犯罪动机卑劣、预谋杀人的被告人,或者性情残忍、鲁莽、甘于杀人的被告,可以依法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在坦白主要犯罪事实和收集确凿证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犯罪后自动归案,但尚未构成自首的;被告人亲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后,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刚满18周岁或已满70周岁以上的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等,一般不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要从被告人是否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犯罪后悔过等方面综合评估被告人身危险性。对于累犯,如果先前的罪行是暴力犯罪,或者他们因暴力犯罪被判处重刑,然后犯下故意杀人罪;如果杀人后没有悔改的迹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从宽处罚,一般可以依法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对于那些在犯罪后积极营救受害者、减轻伤害后果或防止伤害后果扩大的人;虽然有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但如果前犯较轻,或者有自首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经综合考虑,不必立即判处死刑等,被告人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 论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
与故意杀人罪相比,故意伤害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不同的。因此,死刑的适用应比故意杀人罪更加谨慎和严格。只有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被告人,才能立即执行死刑。在决定是否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适用死刑时,要区分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区分那些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人和那些手段和情节一般的人;区分预谋犯罪和激情犯罪等。对于故意伤害并致人死亡的被告人,如果没有较轻的情节,可以立即适用死刑。例如,在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中故意伤害他人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或主要实施有害行为的最严重犯罪者;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元凶;动机卑劣、预谋伤害致人死亡等。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的被告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例如,它是由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山林、河流、田地纠纷等民事冲突加剧引起的;受害人有过错或者对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犯罪手段和情节一般;被告人在犯罪后积极对待被害人,或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真诚悔罪;被告人案发时刚满18周岁或70周岁以上,情节不恶劣;综合考虑所有量刑情节,可能导致立即执行而不判处死刑的其他情形,等等。对于通过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严重残疾的案件,应更严格地适用死刑,只要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就没有必要判处被告死刑。
有必要根据造成“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考虑犯罪情节和“严重伤残”程度,做出慎重决定。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严重残疾”标准可以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重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况之一:严重的器官缺陷、明显的器官畸形、中度的器官功能障碍以及由受害者引起的严重并发症。残疾程度可分为一般残疾(10至7级)、严重残疾(6至3级)和特别严重残疾(2至1级),这些都被视为“严重残疾”。被告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被害人重伤的,可以适用死刑,并立即执行。然而,对于那些使用硫酸等化学物质严重毁容,或使用切断手脚等极其残忍的方法给受害者造成极度身心痛苦的人,尽管他们没有达到特别严重的残疾程度,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导致受害者的残疾程度达到四级或四级以上,也可以立即判处并执行死刑。
4、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共同犯罪适用死刑,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正确确定各被告人的责任和适用刑罚。如果一个案件中有多名主犯,则应在主犯中区分最严重的和更严重的。共同致一人死亡,依法应当判处立即执行的,原则上只判处一名被告人立即执行。罪行特别严重的主犯,因立功或者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行较轻的主犯不能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对于地位和作用相似、刑事责任相对分散或确实难以区分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被告人一般不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如需立即判处被告人死刑,应充分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差异,慎重决定。对于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案件,死刑的适用应特别谨慎,并应努力避免立即对同一家庭的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判处死刑。对于有共犯在逃的案件,要分清犯罪责任,慎重决定对本案被告人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雇佣罪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共同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处。雇主作为犯罪的“创造者”,对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和首要的责任。只有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才能有效遏制犯罪。但在具体量刑中,也有必要根据不同的情节区别对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直接实施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人;如果定作人没有直接实施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而是参与了共同犯罪的策划并实施了具体的组织指挥行动,定作人也应被认定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人;定作人只提出一般犯罪意图,不进行具体的组织或指挥行动。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的员工可以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人;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以用人单位为最严重的犯罪人;对于地位和角色平等、责任相对分散或责任难以区分的多名员工,雇主应对整个案件负责,并应被认定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人。
如果员工明显超出用人单位的指示范围,犯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因过度行为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则应根据实际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只有一人因受雇罪犯造成的谋杀或伤害而死亡的案件,通常不建议同时对受雇者和受雇者判处死刑。如果案件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需要判处两名或两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则应严格区分多名员工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其刑事责任和情节,犯罪者和其中最严重的员工通常可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 在被告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案件中,自首和立功适用死刑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对于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对于有自首、立功情节,以及累犯、前科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要综合分析从重、从轻因素哪个方面比较突出,体现依法从宽严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被告人没有自首,但被告人亲属协助抓获被告人的案件,或者提供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证据对定案起到重要作用的案件,应当视为酌情从宽处理,并给予充分考虑。
对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或者被告人主动投案逃避法律的案件,要严格控制是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于有立功表现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是否从轻处罚应当以立功是否足以抵减犯罪为依据。如果被告人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被告人有一般立功表现,综合考虑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可以认为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为从轻处罚被告人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虽然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但也可以酌情视为从宽情节。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来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有可能掌握更多他人的犯罪线索。即使举报、揭发与其罪行有关的人或构成重大立功的人,也要从严惩处。被告人罪行特别严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现,综合考虑不认为从宽的,可以不予从宽处罚。
6、 正确把握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的关系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案件,具有特定的侵权对象,如果被告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或者没有强烈的社会反响,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如果依法从宽处罚,应特别谨慎。应特别注意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民事调解工作。1、 二审法院应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尽最大努力鼓励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一审调解不成,二审法院仍需做越来越细致的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始终,避免因民事部分处理不当而影响量刑,引发上访纠纷。
对于依法可能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要尽最大努力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于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等的案件,依法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也不应因被害人不接受赔偿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而判处被告人死亡。对于因赔偿良好等情节未被判处死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注意从被告人积极供述、真诚悔过、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角度,充分说明判决理由,争取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注意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判处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不因被判处死刑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被告人缺乏赔偿能力而无法获得赔偿的,应当采取国家救助制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暂时生活和医疗困难。安慰受害者及其亲属,促进社会和谐。
7、 正确处理受害者的要求
我们应该正确谨慎地对待和处理受害者反应强烈的案件。在某些情况下,无论一审、二审法院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都可能有当事人及其亲属对判决结果不满,并可能通过上访、上访等多种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着力化解矛盾,避免因工作失误造成自残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后果。
被害人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有着最深刻、最具体的认识,这也是犯罪社会危害的重要体现。但由于被害人在案件中的利益关系,其表达的诉求和愿望往往具有一定的情感色彩和情感因素。受害者的意愿应该得到充分理解、尊重和考虑,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公众舆论。应注意区分情况并谨慎处理。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合理要求;对于超过法律规定的要求,要注意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特别是对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的人,不能因为被害人反应强烈就判处死刑。
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重点解决冲突,引导受害者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以维护法律权威,确保社会稳定。要充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认真做好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工作,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在严格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同时,要把办案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结合起来。对于因判处死刑或不判处死刑,或民事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纠纷、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要依靠党委,寻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耐心细致地开展教育、指导和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案件审结”,最大限度地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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