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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计算机网络犯罪管辖行为的目的地

发布时间:2023-04-20 01:17:37 浏览:199

如何确定计算机网络犯罪管辖行为的目的地
1、 计算机网络民事侵权的管辖权
众所周知,目前,涉及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行为数量正在逐渐增加,但关于犯罪行为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的确定,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位置包括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和其他设备的位置。如果难以确定侵权行为的地点或被告的住所,则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的位置可以视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地。
2001年7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的管辖:对于难以确定侵权地点和被告住所的案件,原告认为,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和其他设备的位置可以被视为侵权地点。上述两种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侵权地点难以确定的问题。同样,这也可以作为确定此类网络犯罪案件在区域管辖范围内犯罪行为地点的困难的参考。
2、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审判的区域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属人管辖为辅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更合适,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判。”至于如何确定犯罪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财产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因犯罪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
在确认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时,应将网络犯罪的最终目的地、网络犯罪的实施地和网络犯罪的发生地作为合理依据。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网络的全局性往往导致网络行为所针对的区域和对象的不确定性,但网络行为不可避免地具有目的性。因此,行为的目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一个连接点。如果犯罪者在互联网上从特定的人那里获得信息和数据,并希望其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或数据,这种积极主动的联系目的构成了与目标位置的直接和故意关联。这种直接的故意联系可以推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为了接受目的地的法律,这构成了目的地法院管辖的依据。
2.网络犯罪发生地。犯罪行为的地点当然是建立网络空间管辖权的一个重要因素。网络犯罪必须通过某些计算机设备进行,以犯罪者为中心,以用于犯罪的设备为线索来确定犯罪行为的地点。犯罪人用于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和其他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犯罪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和其他设备的位置可以被视为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盗窃、贪污、挪用公款、贪污、盗用资金、诈骗等刑事案件,犯罪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和网络行为指向的最终目的地可以视为犯罪活动地。
3.网络犯罪的结果。由于网络传输的全球性,受任何在线行为影响的地点数量将是无数的。如果以此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管辖法院的激增。但网络侵犯商业秘密、间谍犯罪、网络入侵、传播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放置后门程序、偷窥、复制、更改或删除计算机信息等犯罪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有必要入侵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实施犯罪。因此,被入侵的系统局域网、计算机终端和其他设备的位置被视为犯罪的结果。在犯罪人通过入侵或修改受害单位或个人的系统程序或系统参数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被入侵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或设备终端的位置可以被视为犯罪的结果。
201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远程操纵诈骗案件的审判管辖权致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称对于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网络等技术手段编造事实后实施的远程操纵诈骗案,虚假信息到达的地方,即,被害人所在地是犯罪行为的延续,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以上意见来源于网络,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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