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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和减刑的规定和条件

发布时间:2023-04-20 01:17:56 浏览:178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和减刑的规定和条件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狱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 防止他人从事重大犯罪活动;
(2) 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调查核实属实的;
(3)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
(5) 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消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
(6) 那些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人。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刑期:
(1)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
(3)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限制刑罚,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刑期满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程序】罪犯减刑,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裁定减刑。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决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视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通过揭露他人犯罪行为、核实其真实性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以侦查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90条对贿赂犯罪的处罚;相关贿赂犯罪:犯贿赂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通过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起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对罪行较轻、在破获重大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无实际危险的罪犯士兵,可以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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