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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案件判决书、31起欺诈案件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21 01:04:05 浏览:85

欺诈案件判决书、31起欺诈案件指导意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然而,诈骗罪涉及客观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定罪量刑。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对31起人民司法中的欺诈案件提供了指导。判断的要点以及关键提示是供每个人学习和参考的。

1.藏某等人盗窃、诈骗案(最高法指导案第27号)
如果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欺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并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实际盗窃财产,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编造可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诱骗他人点击支付链接获取财物的,构成犯罪,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锁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人民法院2017.08.022)
【判决要点】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无法直接援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认定经济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将司法解释精神与案件相关证据相结合,才能锁定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当案件性质发生争议时,如果能够首先确定受害者的身份,将有助于确定案件的性质。
案号:一审:(2015)沪二终刑初字第31号二审:(2016)沪刑终67号
3.非法经营彩票并占用部分投注资金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7年7月17日)
行为人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彩票业务,并占用部分投注资金。如果非法占用的投注金额较大,宜对整个案件采取非法经营和贪污相结合的处罚;如果非法占用的赌资数额巨大,就要慎重考虑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水平。当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整个案件视为诈骗罪,将非法经营事实视为诈骗犯罪的较重情节;当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非法经营罪与贪污罪相结合;如果非法持有博彩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宜将全案定性为诈骗罪,将非法经营的事实作为诈骗罪的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4.为诈骗分子提取被盗资金构成诈骗共犯(人民法院2016.11.029)
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虽然事先没有明确的犯罪意图与诈骗分子取得联系,但如果他们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诈骗分子提取被盗资金并牟利,就应该作为诈骗共犯受到惩罚。
案号:一审:(2014)怀法刑初字第338号二审:(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0030号
5.出质人盗窃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追偿的行为构成盗窃(人民法院2015.04.022)
出质人偷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追偿的行为,既是盗窃,也是欺诈。质押财产被盗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质押财产的价值一般应当认定为盗窃数额;以盗窃质押财产向质权人提出请求,数额较大的,也构成诈骗罪。出质人偷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追偿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的共犯,应当从重处罚。
6.内外勾结,骗取拆迁安置用地,构成贪污罪(人民法院2015.14.21)
【裁判要点】被拆迁村民提前与拆迁工人串通,意图通过合建违法建筑骗取拆迁安置用地。由于他们主要利用拆迁工人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复杂物体,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诈骗罪或贿赂罪。
案号:一审:(2014)康刑初字第123号二审:(2015)甘终刑二终字第80号
7.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时点(人民法院2014.02.070)
【判决摘要】如果行为人捏造事实并向他人借款,将部分资金用于期货投资,并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受害者损失的情况下,不顾巨大损失继续捏造事实并高息借款,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2)德中行二初字第42号
8.《通过委托关系非法获取他人房屋拆迁款定性分析》(人民法院2014.10.047)
确定犯罪人通过委托关系获取被害人财产的行为性质,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被告人利用委托关系骗取被害人拆迁款,但重点仍是诈骗。佣金关系只是被告人使用它的前提条件,而这类犯罪是典型的三角诈骗,符合普通诈骗的特点,应作为诈骗罪定罪量刑。
案号:一审:(2013)怀刑初字第0192号二审:(2013年)怀刑二终字第0076号
9.出售假冒文物侵犯法律利益(人民法院,2014年10月58日)
在倒卖假冒文物的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经鉴定仍购买,倒卖假冒文化遗产的行为不违反文物管理制度,不构成倒卖文物罪。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受害者有过错,但不能抵消犯罪者的欺诈行为。因此,根据主客观统一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诈骗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2)临刑初字第420号二审:(2013)资兴二中字第46号
10.《诈骗罪基本犯罪未遂形式的可处罚性》(人民法院2014.24.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定罪处罚;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承认存在欺诈未遂,并进一步否认了实施欺诈未遂的可能性和处罚。
11.盗窃、交换样品,虚增产品质量,获取非法利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人民法院2013.10.060)
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为提高产品质量而虚假更换检验样品,以劣质产品作为替代品,获取非法利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合同诈骗罪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作为合同的一方,卖方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过程中也采取了欺诈手段,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然而,两者在犯罪的客观、主观和客体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案号】一审:(2011)粤刑初字第223号二审:(2012)谈终刑终字第39号
12.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欺诈行为不应认定为欺诈罪(人民法院2013.22.04)
在具有实际经济纠纷的诉讼中,当事人自己实施的伪造证据或者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刑法也没有将其界定为诈骗罪。同时,考虑到诉讼中发生此类欺诈行为的原因,不应将其认定为欺诈罪,而应对行为人处以民事处罚或通过其手段犯下的其他罪行。
【案号】一审:(2011)和刑初字第77号二审:(2011年)一发兴二终字第44号二审:
13.《骗取财产后抵押贷款受害人身份认定》(人民法院2013.22.073)
被告人为最终达到获取巨额资金的犯罪目的,先通过欺诈手段取得财产控制权,再将财产抵押给他人获取资金。被告既欺骗了卖方,也欺骗了抵押权人,但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他们只能被认定为卖方。
案号:一审:(2011)宁刑二初字第25号
14.以欺诈手段收受公司货款,构成贪污罪(人民法院2012.04.059)
官员贪污的手段不仅应包括贪污,还应包括盗窃、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原本不是犯罪者所在单位持有的财产的欺诈行为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因为实施这种欺诈行为的人总是有处理单位财产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诈手段向公司收取货款,犯罪目标是我公司的货款,我公司是受害者。
案号:一审:(2009)申保发刑初字第1695号二审:(2010)申中发刑二终字第160号
15.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人民法院,2012年10月64日)
利用办公便利和利用工作便利是两个不同的类别,具有办公便利的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即使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利益的内容与他人的要求没有基本的对应关系,其行为也属于诈骗而非贿赂;自首的成立应当有两大要求:犯罪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被逮捕,正好在司法机关,没有犯罪,他们应该主动投案。
案号:一审:(2011)江发刑初字第00639号
16.非法分户骗取拆迁补偿款构成诈骗罪(人民法院2011.22.059)
【判决要点】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诉讼等手段分割房屋,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他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行为,应当视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然而,滥用权力是一种欺诈手段,应作为欺诈罪定罪和处罚。
案号:一审:(2011)北刑初字第69号二审:(2011年)青刑二终字第165号
17.国家工作人员诈骗财产罪、贪污罪的认定标准(人民法院2011.10.13)
在刑事审判中,判断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产是否构成诈骗罪或贪污罪的标准是: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其次,国家官员骗取的财产是否属于其监督、管理或处理的公共财产。
案号:一审:(2010)绥中发兴二终字第6号二审:(2010年)粤高发兴二仲字第256号
18.缺乏偿还高息贷款的能力构成诈骗罪(人民法院2011.14.08)
民事欺诈和非典型欺诈之间有一些相似之处。被告人在巨额债务情况下隐瞒事实或者捏造事实向他人借款,致使较大的贷款客观上无法偿还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0)浙嘉刑初字第36号二审:(2010年)浙刑终字第167号
19.利用欺诈机会偷钱构成盗窃(人民法院2011.14.46)
区分盗窃和诈骗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通过盗窃直接获得财产,还是受害者基于认知错误的自愿惩罚。如果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使受害人放松对财产的占有,从而抓住机会拿走财产,则应认定为盗窃。
案号:一审:(2008)中渠刑初字第1416号二审:(2009)渝武中发刑终字第122号
20.恶意套现时差构成诈骗罪(人民法院2010.06.52)
【重点提醒】随着银行大量发放信用卡,利用无卡存款骗取银行存款,并通过银行系统漏洞进行后续冲销程序的案件在全国大量发生。这类案件的定性存在显著差异。本文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从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行为要素入手,分析判断被告人具有违法占有目的的主观心理状态;同时,从被告人获取金钱的环节、被害人的处罚行为、被告人获取银行存款之间的因果关系入手,阐述了本案构成诈骗罪的原因。
案号:一审:(2009)永海刑初字第348号
21.使用遥控器偷偷增加货物重量,获取非法利益,构成诈骗罪(人民法院2010.06.057)
【裁判要旨】利用遥控装置暗中增加货物吨位,隐瞒真相,欺骗受害单位;通过使用受害人单位负责称量和支付货物费用的工作人员的手,获得货物重量增加的额外报酬,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构成诈骗罪。即使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一些秘密手段,也不影响本案中使用诈骗方法骗取受害人单位钱财的诈骗犯罪性质。
案号:一审:(2009)新兴二初字第11号
22.引诱饮用添加精神药物的饮料的被害人参与赌博,构成诈骗罪(人民法院2010.20.008)
【重点提醒】黄振龙等人经过预谋分工,以请其吃饭或喝酒为借口,趁机在被害人的饮料中添加精神药物,然后诱骗被害人参与赌博,并通过一套制卡方法非法侵占被害人财物。在这类复合犯罪行为中,前一行为是预备性和辅助性行为,后一行为是具体实施行为,也称为定性行为。其突出特点是,通过使用一套伎俩欺骗受害者,使受害者陷入错误的认识,主动交出财产。因此,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8)夏刑初字第199号二审:(2009)民刑终字第294号
23.盗窃实名制电话号码并倒卖应被判诈骗罪(人民法院2010.20.057)
【裁判要点】如果一个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将其使用的小灵通号码转移到其虚构的新用户名并转售给他人,使其误认为被告虚构的新用户是涉案小灵通号码的合法用户,以骗取他人的钱财,则构成欺诈,而非盗窃。
案号:一审:(2008)锦江刑初字第256号
24.严重的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人民法院2009.4.044)
被告人在伪造证据后对被害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严重的诉讼诈骗,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案号:一审:(2006)金星初字第263号
25.不受被告主动赔偿损失影响的诈骗金额的计算(人民司法2009.14.067)
【重点提醒】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骗取一辆汽车,并将汽车抵押给他人以获取大量抵押品。除了使用一小部分抵押品支付租赁费以维持继续欺诈租车的目的外,其余大部分抵押品用于个人挥霍。他的多次欺诈出租行为仅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欺诈的金额应以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失总额为基础。通过公安机关追回抵押车辆的结果以及车主本人的追偿不影响受害人实际遭受损失的计算。对抵押权人造成的巨大损失可以作为合同欺诈的量刑情节。
案件编号:一审:(2008)Xi二审字第73号二审:(08)山兴二中字第114号
26.以原始股份为诱饵骗取钱财的定性分析(人民法院2009.20.018)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上市公司即将在国内外依法上市并能从其原始股份中获得高回报的事实,诱骗受害人以明显较低的高价购买该未上市公司的股票,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他们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形式进行诈骗,其手段和目的分别触犯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根据牵连犯罪应作为重罪论处的原则,应作为诈骗罪论处。
【案号】一审:(2008)航刑初字第154号二审:(2008年)浙刑二终字第157号
27.案发前返还诈骗资金不影响犯罪完成(人民法院2014.14.97)
[裁判要点]同上
28.欺诈犯罪中欺诈金额的认定(人民法院2009.16.61)
【裁判摘要】(无,仅用于索引提示)
案号:一审:(2008)南刑初字第541号二审:(2008年)哈刑康字第15号
29.诱导赌博后,使用欺诈手段操纵赌博,构成诈骗罪(人民法院2010.04.04)
[裁判摘要](无,仅用于索引目的)
30.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国义等人诈骗案(最高法公报,2016年2月)
【判决摘要】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控制的虚拟现货交易平台和客户注入的资金并没有真正进入现货交易市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归自己所有,应认定为诈骗罪。
3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某、余某等诈骗案(最高法公报,2012年12月)
【判决摘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虚构“医院、专家、神药”,冒充患者、导游、医生、收费员、药品经销商等身份的行为。,诈骗被害人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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