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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案件分析,10起合同欺诈案件指导案件判决要点

发布时间:2023-04-21 01:04:13 浏览:110

合同欺诈案例分析,10个合同欺诈指导案例,判决要点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大。以下是刑防中国网分享的10起合同诈骗案件的指导原则和要点,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1.王某合同诈骗案(最高法指导案第62号)
【判断要点】在数额犯罪的情况下,如果犯罪的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对应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则应决定是否减轻对未遂部分的处罚,确定对未遂部分相应的法定刑范围,然后将其与已完成部分的相应法律处罚范围进行比较。应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处罚范围,并酌情从重处罚;二人在同一量刑范围内的,以犯罪既遂程度从重处罚。
2.欺诈出租机动车及质押出售行为定性分析(人民司法2017)05.021)
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取得车辆使用权,然后以机动车为抵押向他人借款或出售,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出卖质押财产的行为应当视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欺诈金额应确认为欺诈租赁车辆的价值,而不是从抵押贷款销售中获得的金额或两者的总和;租赁车辆的租金应被视为犯罪工具,不能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案号:一审:(2016)京0112刑初57号
3.利用虚假信息租车后质押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人民法院2015.06.02)
行为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取得租赁车辆。事后,行为人用伪造的房产证将租来的车辆质押,向他人借款,骗取受害人现金。行为人的两种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犯罪金额应为前一行为骗取的车辆价值与后一行为骗取现金价值之和。
案号:一审:(2013)江发刑初字第00060号
4.以骗取担保的方式获取银行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人民法院2014.16.027)
对于行为人骗取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具体目的,并确定两种行为的属性和相互关系。如果行为人具有骗取担保和贷款的一般意图,金融机构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进行权利救济,最终损害由担保人造成,则可以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担保人财产的目的,从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3)浙行刑初字第2号二审:(2013年)浙行二中字第44号
5.租车不还案的指控认定——兼论自诉案件作为公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2011年8月25日)
【重点提醒】在租车不还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合同租赁的欺诈手段取得他人车辆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在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车辆,但取得后由于某些原因拒绝归还车辆,则有必要调查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可能构成贪污罪。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在通知后才能处理的贪污罪等案件视为公诉案件,是一种管辖错误。检察机关不撤回诉讼的,应当裁定终止审判。
案号:一审:(2010)鲁刑初字第00253号
6.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构成合同诈骗罪(人民法院,2011年10月57日)
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小病大病、床位空置等方式,多开或虚开治疗项目和费用,骗取巨额医疗保险基金,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1)复法刑初字第26号
7.《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李建涛12.018)
在商业合作中,一方代为收取货款后未及时向合伙人支付货款,违反约定用于其他投资,造成损失,合伙人在收取债务时故意隐瞒或转移部分货款,不向合伙人偿还的,应当惩治合同诈骗罪。
案号:一审:(2007)武中刑初字第09号二审:(2008)新兴二中字第7号二审:【2010】兴体字第1号
8.事后合同欺诈中在先部分的认定(人民司法2011.18.58)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产时,没有欺诈意图或采取欺诈手段。然而,他的主观方面后来发生了变化,他打算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他使用欺诈手段不归还原财产,并继续欺骗他人。原始占有应包含在合同欺诈金额中。
案号:一审:(2009)研刑初字第187号
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人民司法,2010年12月14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具有相似的表现形式。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捏造了主要客观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证据分析和判断,以准确确定其性质。
案号:一审:(2006)绥中发刑二初字第261号二审:(2007)粤高发刑二终字第184号
9.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人民法院2009.10.013)
公司申请股票境外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公司不符合境外上市条件且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公司股票将在境外上市的名义欺骗公众,无限量出售公司股权,收取并自由处置,并使用投资者支付的股权转让资金,导致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实现和保护,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行为的性质属于集资诈骗。
案件编号:一审:(2007)Xi二审字第122号二审:(2008)山兴二审字99号
10、《集资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人民法院2009.18.04)
【裁判摘要】(无,仅用于索引提示)
【案号】一审:(2007)立中刑初字第35号二审:(2008)浙刑二终字第59号复核:(2009)刑二复字第83970555号
以上就是国家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平台为大家分享的合同诈骗案例分析。10个合同欺诈指导案例的要点如下。如果有任何与网络欺诈有关的问题,您可以在线咨询或通过电话联系我们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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