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集体案件检索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3-04-21 0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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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类似案件调取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0年12月18日
为加快司法制约和监督制度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案件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裁判尺度统一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 检索开始
(一)集体案件,是指在基本事实、争议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与未决案件有相似之处,并已由人民法院裁定的案件。
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案件检索,并将检索结果作为辩护意见提交法院。
3.案件属于审判长审判监督管理范围的,审判长可以要求合议庭根据审判监督管理的管辖范围查找类似案件。审判长也可以自行查找类似案件,提醒承办人和合议庭注意。
4.承办人或者合议庭在办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查找类似案件:
(1) 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司法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2) 缺乏明确的审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的审判规则的案件;
(3) 审判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管辖权的要求查找类似案件;
(4) 合议庭成员之间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5) 拟再审、发回重审、提审或者裁定再审的案件;
(6)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提出的支持其辩护意见的案件;
(7) 承办人或者合议庭认为需要检索的其他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较小的案件,可以不予检索。
2、 搜索项目
案例检索的范围通常包括: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典型案件和已生效判决的案件;
(3)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参考案件和具有生效判决的案件;
(4) 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的判决发生效力的案件。
6.如果已经检索到指导案例,则可能不会进行后续的顺序搜索。
鼓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根据办案需要查找案件。
类别案例检索的要素包括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搜索者应根据未决案件的一个或多个要素搜索类别案件。
3、 检索方法
8.人民法院一般依靠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律信息等审判案件数据库查找类似案件。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也可以在其他商业数据库的基础上积极查找类似案件。
9.类别案件检索可以使用关键字、法律相关案件、案件相关案件等搜索方法。
10.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提交检索到的案件作为辩护意见的,可以形成案件检索报告。案件搜查报告是辩方意见的一部分。
1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将检索到的案件作为辩护意见提交的,应当对检索到的案情来源、案件真实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作出书面说明。
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作出说明后,承办人和合议庭应当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法新等审判案件数据库,对控辩双方提交的案件的来源、真实性和法律效力进行核实。
12.承办人和合议庭应当寻找综合性案件。应编写一份关于检索类似案件的报告。类似案件的搜查报告可以是单独的搜查报告,也可以作为审判报告和合议庭审查笔录的一部分。承办人和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使用注释检索报告、表格检索报告或者分析检索报告。
13.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检索报告的不同载体,对案件卷宗的原始卷宗和辅助卷宗进行归档。
14.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司法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通常使用分析性检索报告。分析检索报告应注明案件编号和案件来源,从基本事实认定、争议焦点归纳、法律适用等一个或多个方面提取案件要点,并简要分析和解释与未决案件鉴定的对比。
对于主审法官监督的案件、缺乏明确裁判规则的案件,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例,一般采用表格格式的检索报告。表格格式的搜索报告通常指示类别案例编号、类别案例来源以及提取的类别案例判断依据。
对于其他需要搜索的案例,可以使用基于注释的搜索报告。基于笔记的搜索报告通常指示基本信息,如病例编号和病例来源。
4、 结果应用程序
1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以搜查案件作为辩护理由的,承办人、合议庭可以独立鉴定、比对;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可以组织控辩双方交换检索到的案件,并要求双方在指定期限内就提交案件和未决案件的鉴定、比对、参考、适用等问题书面发表意见;还可以组织控辩双方交换检索到的案件,并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庭审、询问和听证会上发表意见。
16.承办人或者合议庭在办案过程中,根据职权调取案件的,可以自行鉴定、比对;或者,根据案件需要,在庭前会议、听证会、询问和听证会期间,双方可能需要就案件和未决案件的认定、比较、参考和适用发表意见,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17.承办人和合议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就类似案件的认定、比对、参照适用发表的辩论意见进行审查。
18.承办人向合议庭、院长、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报告案件时,应当综合报告检索结果和鉴定、比对、参照、参照的适用情况,不得选择性、倾向性地只报告支持其主张的案件类型。
19.合议庭应当将同类案件的认定、比对、参考、适用等内容纳入案件评估内容。
20.审判长负责监督案件的审理,监督承办人和合议庭检索案件的全面性,以及案件和未决案件的鉴定、比对、参考和适用。
21.在将检索到的案件识别并比较为分类案件后,应遵循以下情况:
(1) 类似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件的,参照适用,但该指导性案件与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被新的指导性案例取代而失去指导价值的除外;
(2) 如果此类案件是非指导性案件,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参照;
(3) 集体案件是非指导性案件,但如果多个非指导性集体案件之间存在不一致,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细节、法院级别、判决要点、判决时间等因素,决定是否参照以及参照哪一类案件。
22.承办人、合议庭、主审法官、专业法官会议参与者、审判委员会成员对类似案件的认定、比较、参考和适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类似案件的要素进行全面梳理和比较,分析并获得处理意见,确保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2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提交指导性案件作为辩护意见的,承办人和合议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的推理部分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其他类型的案件作为辩护意见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解释或者其他方式作出回应。
5、 监督和问责
24.在监督案件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承办人和合议庭对类似案件的检索、鉴定、比对、参照、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可以采取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等措施,建议或决定按照程序将案件提交司法委员会讨论,以确保统一的判决标准。
25.如果在讨论案件期间,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与者和司法委员会成员发现类别案件应该被搜索但没有被搜索,或者类别案件没有被完全搜索,提请承办人和合议庭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完善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如果承办人和合议庭已经全面查找过类似案件,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与者和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对类似案件的认定、比对、参考和适用进行审查和控制。
26.如果本应搜索的案件类别没有被搜索,或者如果搜索或应用错误,导致案件不合格或错误,则应按照程序追究相应的司法责任。
6、 支持性支持
27.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推进信息技术建设和应用,逐步优化类别及相关案件检索系统功能,进一步增强数据和信息分析能力,为类别及相关案例检索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将案件检索纳入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邀请案件检索技术人员授课,帮助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熟练掌握案件检索技能。
28.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汇总整理同类案件检索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管辖范围内的法院公开,供办案人员参考。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要围绕审判需求,针对辖区内办案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加强类案数据库建设,或发布类案裁判指南,为辖区法院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29.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高级法官,应当通过主持或者参加法官专业会议,及时指导法官依法认定、比较、参考、分析同类案件,提高全体法官提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能力。
30.上级法院业务部门或审判团队应积极选派业务骨干与所在地管辖的相应业务部门或审理团队进行专业讲座和交流,并指导下级法院法官依法对类似案件进行鉴定、比较、参考和分析,以提高下级法院法官的能力,提高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3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与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和司法解读为准。
32.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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