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指导案件、谋杀死刑缓期执行、有限减刑
发布时间:2023-04-21 0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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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导案件、谋杀死刑缓期执行、有限减刑
裁判点
在因婚恋矛盾激化导致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同时,如果被害人亲属要求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案件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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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结果
2009年10月14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谋杀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2010年6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确认的事实,于(2010)日作出第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予核准被告人王某的死刑判决,并将其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1年5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该案,作出(2010)“鲁兴”四字终审第2-1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被减为谋杀罪,缓期两年执行,并被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谋杀,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姻纠纷引发,王某的求婚没有成功,他很生气,有杀害受害人的意图。归案后,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日常生活中表现良好,被判处死刑,不能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某故意杀人的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也不姑息,要求依法严惩,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被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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