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民事冲突导致谋杀案,裁判减刑
发布时间:2023-04-21 01: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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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故意杀人的民事矛盾、限制和减刑要点
判断要点
对于因民事冲突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残忍,是累犯。如果罪名成立,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但如果被告人的亲属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其逮捕归案,并积极给予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尽可能解决社会矛盾的角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决定限制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案件的基本事实
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08年1月2日获释。2008年4月,经他人介绍,李某与被害人徐某(女,26岁)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8月,两人因频繁争吵而分手。8月24日,当地公安机关到李某工作单位为李某建立重点人事档案时,所在单位得知李某因犯罪被判刑,并以此为由停止了工作。李认为,他的停职与徐某有关。
同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拨打了徐某的电话。由于徐某不在,其堂姐王某(被害人,当时16岁)接了李某的电话,告知徐某已经外出。随后,李某多次拨打徐某的电话,但均未接通。当天23时许,李某到徐某在某市呼兰区开设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再次拨打徐某的电话,与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随后,李某破门而入,进入徐某位于“小天使形象设计室”的卧室。他在里面拿着锤子,反复击打徐某的头部,击打徐某堂兄王某的头部并数了数他的手。
随后,李某手持锤子再次击打徐某和王某的头部,导致徐某当场死亡,王某受轻伤。为了防止学徒童某在在场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报警,李某将徐某、王某、童某的手机带离现场并丢弃后潜逃。同月23日22时许,李某到其姑姑家,委托姑姑将信息传达给其母亲梁某送钱。得知这一情况后,梁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第二天晚上准备从姑姑家取钱的李某抓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的母亲梁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4万元。
判断结果
2009年4月30日,黑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哈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2009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确认的事实,在被告人母亲协助抓捕被告人的基础上,作出(2010)66820039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李某死刑,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再审,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此同时,它决定限制对他的减刑。
判断理由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严重,如果罪名成立,应判处死刑。本案是一起由民事冲突引发的犯罪;案发后,李某的母亲梁某在得知李某行凶后的行踪后,主动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当李某被公安机关逮捕时,他很听话,没有任何反抗就被绳之以法。归案后,他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的母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虽然李某是一名累犯,但他以前犯盗窃罪的情节相对较轻。考虑到上述情况,李某可酌情从宽处罚,并可立即执行,不判处死刑。同时,考虑到其故意杀人方法残忍,系累犯,被害人亲属不理解,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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