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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最高方法指导,情节严重的破坏文物罪的要点裁判故意

发布时间:2023-04-21 01:04:55 浏览:196

最高法院刑事指导案,故意破坏名胜古迹罪严重情节认定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12月29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犯罪/故意破坏风景名胜区犯罪/国家保护风景名胜区/情节严重/专家意见
判断要点
1.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如果在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地上进行钉岩等破坏性活动,严重破坏自然遗产地的自然性、原创性、完整性和稳定性,并综合考虑相关地质遗迹的特征和破坏程度,可以认定故意破坏国家级保护风景名胜区属于“严重”。
2.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定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可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毛某、张某通过微信约定前往三清山景区攀登“巨蟒出山”(又名巨蟒峰)的岩柱。2017年4月15日凌晨4点左右,张某、毛某和张某携带电钻、岩钉(即不锈钢膨胀螺栓)、锤子和绳索等工具抵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某先爬了上去,毛某和张某为了保护张某的安全,把绳子拉到下面。在攀登过程中,张某在危险区域打入岩钉,并用电钻在巨蟒峰的岩体中钻孔。然后,他用锤子把钉子打进洞里,用扳手拧紧,然后在钉子上放上绳子。
早上6点49分左右,张就这样爬上了巨蟒峰的顶峰。毛一直跟着张某拉绳子保护他,并在早上7点左右沿着张某放好的绳子爬上了巨蟒峰的顶峰。在巨蟒峰山顶,张某将多余的工具交给了毛某,毛某顺着绳子走下,将多余工具带回酒店,然后返回巨蟒峰,爬到巨蟒峰10多米处,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并被民警劝说控制。
在张某和毛某攀爬的开始,张某拉了一根绳子来保护张某。之后,张某返回酒店取回无人机,并返回巨蟒峰。早上7点30分左右,他沿着张艺谋铺设的绳索爬到巨蟒峰的山顶,在那里他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张某和张某于上午9点左右和9点40分先后下到巨蟒峰下,被警方控制。经过现场勘查,张某将26颗岩钉打入巨蟒峰。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址造成了严重破坏。
判断结果
2019年12月26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11刑初34号刑事判决:
1、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破坏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 被告人毛某犯故意破坏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破坏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
4、 没收已缴获的手机、一架无人机、两部对讲机、登山绳、锤子、电钻和岩钉等四件犯罪工具。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
2020年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断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
1、 论本案证据的可采性
在本案中,三名被告插入26颗岩钉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严重破坏。目前,我国没有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如果没有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对需要鉴定的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查,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如果检查员拒绝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检查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依法测试打入26颗岩钉的行为是否对巨蟒峰造成了严重破坏,是合理合法的。本案中的四位地球科学家都从事了地球科学领域的长期研究,拥有地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地学领域发表了许多论文或专著,或领导了地学领域的重大科研项目。他们有能力评估巨蟒峰的破坏情况,这是地球科学领域的一个专门问题。这四位专家都属于“具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范畴。
提供专家意见的四位专家,经调查机构授权,根据其专业知识、现场调查和证据验证,就岩钉对巨蟒峰造成的破坏提供明确的专业意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分析,他们共同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四名专家中的两名以检查人员的身份出庭,详细解释了“专家意见”的形成过程,并接受了检方、辩方和司法人员的询问。“专家意见”结论明确,程序合法,具有公信力。总之,本案中的“专家意见”符合程序主体的法定要求。从证据上看,“鉴定意见”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关于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出具检验报告的规定,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2、 关于本案中的损害结果问题
三清山于1988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8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2012年被列入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作为三清山的核心地标,独具特色,弥足珍贵。它不仅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有自然资源资产,也是一种可持续的自然资产。它对全人类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巨蟒峰是经过长期自然风化和重力崩解形成的巨型花岗岩柱,垂直高度128米,最薄处直径仅7米。本案中,调查机构依法聘请的四名专家,经现场勘查、证据核实、科学分析,对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支柱的价值、原因、结构特征及造成的损坏等提供了“专家意见”。
四位专家从地球科学的角度认为,被告用岩钉攀爬的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核心景观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破坏,破坏了自然遗产地自然性、原创性和完整性的基本属性。特别是,在巨蟒峰柱的脆弱部分插入至少四个岩钉,增加了巨蟒峰结构的脆弱性,对巨蟒峰的稳定性造成破坏,26个岩钉会直接诱发和加剧物理、化学和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缝,加速了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过程,甚至导致坍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鉴定意见”,应当认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对风景名胜区造成了“严重破坏”,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破坏风景名胜区罪。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风景区是受中国刑法保护的风景名胜区。三清山风景区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地质遗迹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核心部分。它不仅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有自然资源资产,也是一种可持续的自然资产,具有巨大的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被告人张某、毛某、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使用破坏性攀爬方法攀爬巨蟒峰。他们在山顶的花岗岩柱上钻了26颗岩钉,对山顶造成了严重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当依法惩处。本案对三名被告人的判刑不仅是对其行为的负面评价,也是对公众不要破坏国家级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警示,从而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对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一审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量刑情节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张某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无罪等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三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生效法官:胡淑珠、黄训荣、王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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