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最高刑事指导案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植入木马裁判分

发布时间:2023-04-21 01:04:58 浏览:235

最高刑事指导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植入木马程序审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12月29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犯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使用其他技术手段/修改和添加数据/木马程序
判断要点
1.通过植入木马程序非法获取网站服务器的控制权限,然后通过修改或添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将网页链接代码上传到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使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2.通过修改、添加数据的方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但系统功能没有实质性损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彭某、朱某、蒋某预谋为赌博网站赚取广告费。他们在马来西亚吉隆坡Trillion公寓B栋902室相互合作,搜索并筛选出存在保护漏洞的目标服务器。之后,他们在目标服务器中植入木马程序(后门程序)进行控制,然后使用“菜刀”等软件链接到木马程序,获得在目标服务器后端进行浏览、添加、删除、修改等操作的权限,上传添加赌博关键词并设置自动重定向功能的静态网页到目标服务器,并提高赌博网站广告被搜索引擎击中的概率。截至2017年9月底,被告人张某、彭某、朱某和蒋某共有113台木马程序目标服务器被植入链接。一些网站服务器还植入了包含赌博关键词的广告页面。随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彭某、朱某、蒋某抓获。检方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起诉了这四人。被告人张某、彭某、朱某、江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承认指控的主要事实;被告人张某、彭某、朱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各被告人的行为仅为对目标服务器的入侵或非法控制,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归为非法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判断结果
2019年7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06刑初487号刑事判决:
1、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 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4、 被告人江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方请求对被告人蒋某某缓刑。2019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刑终76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断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彭某、朱某、蒋某共同违反国家规定,在中国境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系共同犯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彭某、朱某、蒋某犯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然而,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指控是不恰当的。
经查,被告人张某、彭某、朱某、蒋某虽通过修改或添加侵犯了目标服务器的数据,但并未对信息系统的功能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妨碍其正常运行,也未添加或删除信息系统中有价值的数据。他们的行为不属于通过存储或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删除、修改或添加处理或传输的数据的行为应被视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一些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了类似的定性辩解和辩护意见,已被采纳。
关于上诉人蒋某“量刑过重”的上诉和辩护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调查发现,上诉人及其他被告人与木马程序中植入的共计113台目标服务器有关联,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减轻处罚,量刑适当,与其他被告人量刑平衡。考虑到上诉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对上诉人适用缓刑。因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将不予采纳。
(有效评委:王斌、黄霞、李涛)
以上由全国刑事律师服务平台为您整理,来源于最高刑法刑事指导案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和木马程序判决要点,供大家学习和参考。您可以去了解更多刑事案件或在线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钟其胜 律师

    刑事上诉,刑事自诉,

    13503053170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