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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职业法官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1 01:05:09 浏览:4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21 1月6日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利用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协助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监督,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 专业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为司法机构和主审法官(包括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下同)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咨询意见的内部工作机制。
2、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官规模、内部机构设置、涉及的问题类型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召开司法鉴定领域、审判庭、审判队伍等专业法官会议。如有必要,他们可以在司法专业知识、审判分庭和审判团队的不同领域举行会议。
3、 专业法官会议由法官组成。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所涉及的问题与会议组织结合起来,平衡人员代表性和专业性,明确不同类型会议的最低参加人数,确保讨论的质量和效率。
专业法官会议主席可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工作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并参与讨论。
4、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或与事实认定高度相关的证据规则的适用,必要时还可以讨论其他事项。单独或者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审判长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1) 唯一的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
(2) 合议庭内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或者持有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3) 要统一审判团队、审判法院、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法律适用;
(4)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
(5) 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事项。
主审法官在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综合业务部门认为存在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建议院长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审判级职能定位、案件受理规模、内部职责分工、法官队伍地位等,进一步细化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范围。
5、 专业法官会议由以下人员主持:
(1) 专业法官在司法鉴定领域或跨法庭或司法鉴定领域的会议,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审判长主持;
(2) 本审判庭或者交叉审判组的专业法官会议由审判长或者其授权的副审判长主持;
(3) 审判组在本法庭组织的专业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或其授权的高级法官主持。
6、 主持人应在会前审查会议材料,并决定是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于法律适用已经明确、专业法官会议已经讨论但没有出现新情况的案件,或者其他事项不属于专业法官会议范围的案件,审判长可以决定不召开会议,并根据审判监督管理的管辖权,敦促或建议独立或合议庭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案件。主持人决定不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情形,应当在办案平台或者案卷中予以标注。
主持人召开会议时,应严格遵守讨论规则,客观、全面、准确地总结会议讨论中形成的意见。
7、 对于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负责处理案件的合议庭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就基本案情、争议焦点、评估意见等参考材料编写简要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提交讨论的焦点问题。如果案件涉及统一法律适用问题,应说明类似案件的检索情况,必要时应出具类似案件检索报告。
所有与会者应在会前仔细阅读会议材料,掌握议题的相关信息,并做好就提交讨论的问题发言的准备。
8、 专业法官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召开,也可以临时召开。各级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所涉事项、议题数量、会议费用、法官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专业法官会议频率。
9、 东道主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事务。会前应预留合理、充足的准备时间,并提前向所有与会者提交必要的报告和会议讨论材料。召开会议时,应制作会议记录,准确记录发言内容和会议结论。所有与会者应在会后及时签字确认,并在办案平台或档案上留下标记;会议结束后,如果与会者有任何新的意见,可以提交额外的书面材料,并再次签字确认。
10、 专业法官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组织讨论:
(1) 由独立或合议庭进行简要介绍;
(2) 参与者询问相关问题;
(3) 与会者发言;
(4) 参赛者应按照评委级别从低到高的顺序表达明确的意见。对同一职级的法官,晋升现职时间较短的,应当先发表意见;
(5) 主持人应根据情况组织后续几轮讨论;
(6) 主持人在最后发表自己的意见;
(7) 主持人对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和总结,形成讨论意见。
11、 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供审判组织和主审法官参考。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四类案件”,应当及时由独立合议庭进行审查;如果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独立或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的多数意见不一致,或者独立或合议组发现难以就法律适用作出决定,应向总统报告,并提交司法委员会讨论和决定。
对于“四类案件”以外的案件,如果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或者复议后独立或合议庭的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的多数意见仍不一致,可以向院长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独立庭和合议庭的复议,以及主审法官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都要在办案平台或案卷中留下痕迹。
12、 提交司法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应首先由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直接提交司法委员会讨论决定:
(1)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独院、合议庭、审判长没有区别;
(2) 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与司法委员会成员有高度重叠,没有必要先讨论;
(3) 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由院长决定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3、 参加或者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议议题、案件信息、讨论情况等审判工作秘密;因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14、 相关审判室要定期总结专业法官会议工作,组织形成会议纪要、典型案例、司法规则等统一的法律适用成果,报综合业务部备案。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专业法官会议信息备案等综合管理工作。
15、 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应列入工作量。法官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对解决法律适用分歧、促进公正高效的判决具有重要作用,可综合作为绩效评价和水平提升的重要参考因素;在研究组织会议讨论意见后,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统一法律适用的结果可作为绩效考核的加分项。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将审判助理参加法官专业会议纳入绩效考核。
16、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专业法官会议工作、召集形式、会议记录、审判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推动专业法官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典型案例等与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绩效评价系统相结合,完善信息查询、判断引导、自动提示等功能。
17、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
18、 本意见自2021 1月12日起施行,《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庭长会议(审判)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21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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