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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1 01:05:20 浏览:16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
发发〔202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维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完善律师参与诉讼便利机制,为律师提供更高质量的诉讼服务,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为依法执业的律师(包括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提供集约、高效、智能、便捷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为法律助理在辩护律师、代理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辅助工作提供必要的诉讼服务。
法律助理包括辩护律师和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以及法律实践实习的申请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内参加诉讼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条司法部中国律师身份验证平台(以下简称律师身份验证台)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实时真人验证”律师执业身份验证服务。
律师在通过人民法院线上线下诉讼服务平台办理诉讼事务前,应当自行或由人民法院依托律师身份验证平台完成身份验证。
第三条律师身份一次性核验后,可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律师服务平台)、诉讼服务大厅、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线下方式,在全国法院办理各类诉讼事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的专门渠道,为律师提供“一码通”服务。律师可以利用律师服务平台生成动态二维码,通过扫描或其他便捷方式快速访问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场所和审判法庭。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律师电子执业许可证的应用,支持律师利用律师身份验证平台的认证功能或律师电子执业证快速进入人民法院,办理各类诉讼事务。
第五条律师进入人民法院提供诉讼指导、调解、法律援助、申诉代理等公益服务,应当有专门的工作场所,提供扫描、打印、复印、录音等服务。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停车、就餐等服务。
第六条:在12368诉讼服务热线1号受理功能的支持下,我们将为律师提供查询、咨询、诉讼事务处理等服务。我们还将支持律师在律师服务平台上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看申请的诉讼事务处理状态。
第七条积极为律师提供一站式服务。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服务平台办理立案、调解、审判、审查、保全、鉴定等事项,申请回避、回避,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延长证据期限、延长开庭时间、核实代理关系,以及在线收集人民法院电子送达材料,实现诉讼事务在线处理、在线流转、全程跟踪。
律师服务平台实时接收律师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律师提供需要核实和立案的身份证明、授权书或者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原件,以及对方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提出异议的诉讼和证据材料。
第八条: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工作,为律师提供一审民事、行政、刑事自诉、申请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网上立案服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有必要立即告知并纠正。对通过律师服务平台或诉讼服务大厅提交电子诉讼材料的律师,实行快速处理。
进一步畅通网上支付和退款渠道,支持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网上支付方式支付诉讼费。
第九条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方面的专业、专业、实践优势,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加大律师在线调解力度,打造党员、律师、骨干律师调解品牌。列入特邀调解员名单的律师,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委托,在调解平台上进行案件调解。律师依照法律和程序出具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在网上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条符合网上审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律师提供网上审判、庭前会议、询问等适合诉讼程序的案件的网上审判服务。
依托律师服务平台,在全国范围内为律师参与庭审等诉讼活动提供日程安排和回避提醒。自动提醒人民法院日程冲突,律师还可以根据传票等信息在律师服务平台上增加开庭时间,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需要避免的信息。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审理情况,安排合理的时间。
第十一条:加强网上阅卷工作,逐步为律师提供在线查阅、打印、下载电子诉讼档案等服务。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服务平台申请对依法可以公开的民事、行政、刑事、申请执行、国家赔偿案件材料进行网上审查。
在律师服务平台上建立个人案件空间。推动依法可以公开的在审案件电子卷宗同步上传到案件空间,供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随时查阅。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平台是与律师关联的公开代理案件,提供立案、开庭、结案等节点信息查看服务,方便律师一键访问代理案件的诉讼信息。
第十三条律师服务平台支持律师通过文本、语音等方式在线联系法官,支持批量上传各种格式的电子文件,并提供证据网盘和立案材料引导、投诉模板、投诉助手、诉讼费用计算等智能工具,以及法律和监管调查,以协助律师处理案件。律师还可以根据需要为个人常见事项设置导航窗口。
第十四条律师服务平台应当在律师账户下设立律师助理账户。每位律师可以申请开立3个律师助理账户,由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和授权,用于提交诉讼材料、支付诉讼费、审查案卷和智能辅助工具。
律师应定期管理和更新其律师和律师助理账户。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律师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和律师服务平台对诉讼服务事项的满意度进行评价或提供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律师提出的重大问题或者建议,应当及时作出回应。
第十六条:加强律师诚信诉讼建设。如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故意拖延诉讼、串通调解、滥用诉讼权利、从事虚假诉讼、逃避或抗拒执行等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或因律师账户和律师助理账户管理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将限制律师使用律师服务平台的相关功能,同时通知允许律师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信息在线采集更新机制,将律师执业许可证、变更、吊销、注销、暂停执业处罚、处罚期限等信息实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到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律师诚信诉讼情况纳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律师在参与诉讼过程中提交的电子材料和个人信息提供安全保障,确保数据在存储和流转过程中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充分听取律师对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在诉讼服务过程中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一站式服务律师的能力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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