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的分类
发布时间:2023-04-21 01: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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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是指受我国刑法保护并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个体与共同生活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可分为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两者都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而成为犯罪对象。
在政治、经济、意识形态、道德、文化等方面都存在人际关系。然而,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借贷关系等。这些关系只能通过道德规范或民事、行政法律来调整和保护,不包括在刑法的保护范围内。因此,他们不能成为犯罪的对象。
在刑法中,犯罪客体通常分为三类:一般客体、类似客体和直接客体。这三个方面是根据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在不同层面上进行总结的,是一般与特殊以及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
一般对象
一般客体是指所有犯罪共同侵害的客体,即受中国刑法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反映了所有犯罪的共性。在此基础上,可以将犯罪视为一个整体,提出犯罪的共同本质,阐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解释我国刑法在打击犯罪中的社会政治意义。
犯罪的同类对象
同类客体是指某种犯罪共同侵害的客体,即受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直接对象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直接侵犯的特定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受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特定部分。例如,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等,直接客体是构成具体犯罪的必要要素,也是决定具体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它在立法中确立了每一个具体的刑事宪法,从而规定了相应的量刑幅度;正确定罪量刑对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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