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鉴定申请伤害(快乐)
发布时间:2023-04-21 0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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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重新评估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司马林,男,汉族,1977年出生,居住在云南省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事项:
申请对欧阳春的伤势进行新的司法鉴定。
事实和原因
案情描述:2010年1月17日0时20分左右,申请人与朋友到娱乐城唱歌。凌晨4点左右,当申请人向商店结账时,他们发现记录的账目与实际消费不符,并立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异议。歌厅老板欧阳上前推搡申请人,并借口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当时,申请人因饮酒而无法挣脱束缚。为了摆脱他的纠缠,申请人拿起附近的一个啤酒瓶威胁欧阳春。欧阳春趁机从申请人手中抢走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请人的头上,导致其无法控制地流血。他抓住申请人的脖子,把它重重地撞在墙上,大声喊出了娱乐城的暴徒。在申请人挣扎的过程中,他们触摸了一个啤酒瓶为自己辩护(导致欧阳春也受伤)。欧阳春仍然紧紧抓住申请人的衣服,指挥五六名手持钢管的暴徒将申请人打倒在地。欧阳春趁机挖了申请人的眼睛,申请人拼命地用双手保护自己,以免受到更大的伤害。事后,欧阳春逃离现场,申请人等待警方处理。警方到达现场后,申请人如实陈述了案件经过。随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欧阳春的伤势较轻。申请人先向欧阳春支付了1万元医药费,决定取保候审。
申请人认为,欧阳春的伤害依法不构成轻伤,理由如下:
1.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3条,“损伤程度应根据外部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和后果,包括损伤时的损伤情况、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来确定,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欧阳春进行鉴定时,受伤情况尚不确定,其后果也无法预测。
2.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查阅案卷、病历和检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配合。”鉴定机构对案情不了解,查阅病历,或检查现场,仅凭欧阳**的伤害证明对轻伤作出结论,且证据材料薄弱,申请人难以信服。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为了客观公正地处理此案,申请人恳请贵机关依法核实此案,并对欧阳春的伤势进行新的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真诚地
某市公安局
申请人:司马琳
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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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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