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准备辩护前出庭处理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3-04-21 0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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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出庭前为刑事案件做准备
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取得联系,并提交下列法律程序:
(1) 律师事务所的信函;
(2) 授权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辩护律师在审阅文件并与被告会面后,应为出庭辩护做以下准备:
(1) 是否申请回避;
(2)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开庭;
(3) 组织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进行自我调查取证;
(3) 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4) 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出庭;
(5)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6) 确定防御思想和观点,起草防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讯问提纲(包括讯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质证大纲(对公诉人的证据出具质证意见);
证据概要(基于证据清单);
辩护意见和辩护大纲。
3.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当复制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出证据的名称、来源、需要证明的事实和页数,一式三份。最好在开庭前五天或庭前会议期间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应向法院提交原始证据材料。
4.辩护律师接到审判决定通知书后,应当再次会见被告人,及时与被告人沟通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检察官的姓名、证据、辩护思路、辩护意见等情况,询问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并告知被告审判过程和注意事项。主犯是被告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与主犯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和观点与被告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被告的意见或终止委托,被告应请求他人辩护。
当两名辩护律师有不同意见时,他们在沟通时应尊重被告的意见。
五、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1) 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重大证据线索或者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2) 收到的通知的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的开庭日期相冲突;
(3) 有其他合理理由不能按时出席听证会的;
(4) 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
6.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但未获批准,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七、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变更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或者控告。
8.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其身份、地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
以上是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平台刑事辩护中国网组织的辩护律师出庭前办理刑事案件的准备工作。更多办案指南,请参阅《刑事辩护律师办案指南》和《刑事律师辩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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