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预审会议的辩护律师的注意事项和辩护重点
发布时间:2023-04-21 0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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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预审会议的辩护律师的注意事项和辩护重点
我相信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都知道,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刑事案件开始前安排预审会议。为了更好地有效地为被告辩护,参加预审会议之前的准备工作也至关重要。以下是辩护律师参加庭前会议的注意事项和要点,供他们学习、参考和交流。
辩护律师在确定庭前会议时间后,应当准备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并在庭前会议期间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一份:
(1) 辩护律师打算宣读出庭出示的证据清单(见本章第136条);
(2) 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笔录制作人、有关侦查人员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出庭作证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联系方式和拟陈述的事实;
(3) 如果有任何非法证据需要排除,应提供单独的清单,以及辩护律师认为应排除的原因、线索和相应证据。
法官未召开庭前会议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开庭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法官沟通,建议法官召开庭前会议:
(1) 对案件管辖权(包括侦查、审查、起诉的管辖权)有异议的;
(2) 需要申请回避的相关人员;
(3) 需要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收集的未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行轻微的;
(4) 提供新的证据;
(5) 对出庭的证人、专家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名单提出异议;
(6) 需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7) 申请非公开审判;
(8) 该案件非常复杂,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
3.在法官决定召开审前会议后,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情况与被告和法官沟通被告是否参加审前会议。
4.在庭前会议上,辩护律师不仅可以就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内容与主审法官和检察官进行沟通,还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
(1) 向法官和检察官介绍你的基本辩护理念,如有必要,提前提交证据大纲;
(2) 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庭前会议对有关证据和意见进行质证;
(3) 审判可能持续的时间;
(4) 有可能在法庭上宣布判决吗;
(5) 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案件程序、证据瑕疵、起诉书表述错误可能提出的质询意见;
(6) 与审判有关的其他问题。
5.辩护律师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纠纷和不同意见,解决相关程序问题,为法庭诉讼做准备,并根据相应的庭前会议修改辩护计划,完善质证和证据陈述大纲。
6.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向法庭询问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果发现任何未通知或未收到的情况,应立即与法院协商解决。
必要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院长签发证人强制出庭令
以上是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平台刑事辩护中国网组织的刑事案件律师参加庭前会议的注意事项和辩护重点清单。更多办案指南,请参阅《刑事辩护律师办案指南》和《刑事律师辩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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