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3 14:09:44
浏览:383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编号730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2020年8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条例》作如下修改:
1、 第3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非法活动案件中,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案件事实,认为有合理的犯罪嫌疑,认为公安机关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取证,以确定刑事立案和起诉是否符合规定已达到标准,并应移交公安机关
2、 将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中的“行政制裁”修改为“制裁”。
3、 增加一条作为第18条:“有关机关从事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违法活动,要求监察机关依法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机关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权限
4、 将第18条修改为第19条,修订为:“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活动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从事贪污、贿赂、渎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活动,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对条款编号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