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涉税刑事案件移送公安程序标准和法律依据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3 14:09:50 浏览:6404

涉税刑事案件移送公安程序标准和法律依据规定
涉税犯罪是目前社会上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打击涉税犯罪,中国出台了多项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提供更多关于涉税犯罪的知识,中国刑事辩护协会编制了以下涉税刑事案件移交公安的标准和法律依据,供参考和交流。

1、 税务犯罪刑事案件移送法律依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移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2、 移交涉税刑事案件的范围和标准:
(1)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或者故意损毁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二隐匿、故意损毁或拒绝交出依法应向司法、行政或有关主管机关提供之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财务会计报告者;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2) 偷税漏税,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申报纳税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在依法收到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书后,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五年内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并且偷税漏税,数额超过5万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代扣代缴税款,数额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向公安机关立案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追究刑事责任。
(3) 以暴力、威胁手段拒绝纳税,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
(一)造成税务人员轻伤以上的;
2.以对税务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而拒绝纳税的;
3.聚众抗拒纳税;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纳税的。
(4) 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不缴纳应纳税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数额超过1万元的,应当立案追诉。
(5) 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超过5万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税款一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五千元以上的,应当提起公诉。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
(一)虚开发票100张以上或者虚开发票总额超过40万元的;
2.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在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被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且同时开具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7)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提起公诉。
(8) 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依法提起公诉。
(9)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票据25张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提起公诉。
(10)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张以上,或者累计票面价值超过20万元的,应当提起公诉。
(11) 伪造、制造、销售一百张以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40万元的,应当提起公诉。
(12) 非法销售五十张以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提起公诉。  
(13)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张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提起公诉。
明知是伪造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张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20万元的,依法提起公诉;
2.持有伪造的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00张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40万元的,应当提起公诉;
3.持有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伪造发票200张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80万元的,应当提起公诉。
(14) 其他需要移交的涉税案件。
3、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材料
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填写《涉嫌刑事案件移交表》,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并附下列文件:
(1) 涉嫌刑事案件调查报告;
(2) 《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3) 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4) 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收到的行政处罚明细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4、 移交涉税案件的形式:
(1) 联合审查和移交。税务机关对符合移交标准的普通涉税案件,应当定期召开公安、国税、地税联席会议,并根据会议结论形成会议纪要,汇总移交。
(2) 项目移交。对重大偷税、抗税、偷税、骗税、伪造、变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以及上级处理的其他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 早期干预。在检查过程中,如果有证据表明被调查对象涉嫌重大涉税犯罪,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如有必要,可组成联合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处理。初查符合移送标准并立即移送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立案查处。
5、 如果各级公安机关接到涉税违法犯罪举报或控告,或者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涉税违法违法犯罪线索,经初步调查,认为起诉标准不够,应当由税务机关行政处理,应将其移交给同一级别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审查,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原海关;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原移交部门。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税案件过程中,可以与税务机关协商,派员协助。
6、 当公安机关侦查的涉税案件因起诉标准不足需要移送税务机关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1) 直接受理案件
1.报告材料;
2.验证材料;
3、交割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2) 税务机关移交的案件
(一)受理原税务机关移交的案件材料;
2.验证材料;
3、交割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7、 对于已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涉税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移送前依法积极追缴欠税、滞纳金和罚款,并附上已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到案件档案中并移交;税务机关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但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尚未追缴入库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当注明,并请公安机关协助追缴。
8、 公安机关直接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以及公安机关扣押的税款和滞纳金,应当移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国库手续。
9、 各级公安、税务机关在移交需要移交的涉税案件前,应当将移交的材料装订成册,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备查、核查和跟踪管理;移交时,统一使用《涉税案件移交移交表》,认真办理移交事宜,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移交后,移交方应做好案件的跟踪管理工作,接收方应妥善保管案件档案,确保其完整性。
以上是全国刑事律师咨询服务平台整理的涉税刑事案件移送公安的程序标准和法律依据规定,供大家学习、参考和交流。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或致电我们的刑事律师。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