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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案件律师审判的主要工作(年)

发布时间:2023-04-23 14:10:01 浏览:103

辩护律师出庭为一审刑事案件辩护的主要工作(下)
刑事辩护律师在一审辩护中参与法庭辩护时,质证是公诉机关指控有罪的一项相对重要的任务,尤其是鉴定意见在确定案件性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6.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对于评估意见,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实:
(1) 评估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2) 鉴定人是否与被告或被害人有任何利害关系;
(3)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4) 评估程序、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的规定;
(5) 检验材料的来源、获取、储存和提交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
(6) 评估意见是否明确,形式要求是否完整;
(7) 评估意见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
(8) 评估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9) 其他需要交叉询问的情况。
17.对于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询和质证:
(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 评估师是否具备专业知识;
(3) 是否存在评估师应避免的情况;
(4) 检验材料的来源、获取、储存和提交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是否与相关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中记录的内容一致,检验材料是否充足可靠;
(5) 评估意见的形式要求是否完整,是否说明了评估原因、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评估要求、评估过程、评估方法、评估日期等相关内容,鉴定机构是否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人是否签字盖章;
(6) 评估过程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
(7) 识别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要求;
(8) 评估意见是否明确;
(9) 评估意见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
(10) 鉴定意见与检验记录、检验记录、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11) 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传达给被告,被告和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刑事辩护律师应考虑到上述方面,及时就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果有任何反对意见,他们应该与检方进行辩论。
18.如果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申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的观点,则应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应提出意见,并对专家的专家意见进行辩论。
19.对于书面证据,应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 书证是否为原件;
(2) 书证是否有变更或变更的迹象;
(3) 书证与待证明事实之间的关系;
(4) 书证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
(5) 书证的复印件和复制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是否经核实属实或通过其他方式认定属实;
(6) 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
(7) 书证是否被损毁或涂改;
(8) 是否已收集到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所有书面证据;
(9) 通过调查、检查、搜查提取的书证是否附有相关记录,是否有侦查人员、持证人、证人签名;
(10) 其他需要交叉询问的情况。
20.对于物证,应强调盘问的以下方面:
(1) 物证是否为原件;
(2) 物证与待证明事实之间的关系;
(3) 物证和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确认和矛盾;
(4) 物证的来源、收集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
(5) 物证是否被销毁或篡改;
(6) 物证收集是否完整、全面;
(7) 物证的照片、视频和复制品是否能反映原物的外观和特征;
(8) 检查、检验、搜查、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记录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是否清楚标明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
(9) 其他需要交叉询问的情况。
21.对于视听材料,应强调核查的以下方面:
(1) 视听材料的形成、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2) 视听资料的来源和提取过程是否合法,当事人在制作过程中是否受到威胁、引诱或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
(3) 是否为原件,视听资料原件的制作者和持有者是否签字或盖章;
(4) 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有伪造、涂改、编辑、增删等情况;
(5) 内容与待证明事实之间的关系;
(6) 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是否影响播放效果等;
(7) 如果视听材料是复印件,是否对无法取回原件的原因、复印件的制作过程以及所附原件的存放地点有任何解释;
(8) 其他需要交叉询问的情况。
22.对于公诉人提出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材料,辩护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 是否与原始存储介质一起移动;当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密封、移动不便、或应由相关部门依法保管、处理或归还时,电子数据的提取和复制是否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以及是否有提取和复制过程以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储位置的书面说明和签名;
(2) 收集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通过调查、检查、搜查和其他调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由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者和证人签名;如果没有持有人的签名,是否说明了原因;从海外或偏远地区远程访问电子数据时,是否有明确的相关情况指示;是否明确标明了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
(3) 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任何删除、修改、添加等;
(4) 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
(5) 是否全面收集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显示后,如果辩护律师通过上述质证发现材料不真实、与案件无关,或者有相反证据表明数据是伪造的,应提供建议和理由,要求重新评估或检查,或建议法院不予受理。控辩双方可以就此进行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院调查核实。
23.对于调查和检查的记录,重点应放在以下方面进行核查:
(1) 检查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书面记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2) 检查笔录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
(3) 固定证据的形式和方法是否科学规范;
(4) 补充检查和检查是否说明原因,前后是否有冲突;
(5) 检查和检查记录中记录的信息是否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进行验证,是否存在矛盾;
(6) 检查和检验记录是否由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7) 其他需要交叉询问的情况。
以上是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平台刑事辩护中国网组织的刑事案件一审辩护律师出庭的主要工作。有关办案的更多指导,请参阅《刑事辩护律师办案指南》和《刑事律师辩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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