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23 14:10:13 浏览:1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期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
发发〔2020〕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现就新时期加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重大意义
1.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是一个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出现了新的特点。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和纠正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
2.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们必须站在保障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使命责任,勇于改革创新,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3.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和优先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四、必须坚持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双向、全面保护。坚持双向保护,既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又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权益。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坚持综合保护,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也要加强对其民事和行政权益的保护,努力实现对其权益的综合保护。
2、 深化司法综合改革,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
5.深化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将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和预防犯罪密切相关的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纳入未成年人法庭案件范围。未成年人法庭包括审判庭、合议庭、审判组和专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法官。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机构数量限制内,设立专门的审判庭。不具备单独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条件的法院,应当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判组或者审判员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六、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未满二十周岁的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判。
7.下列刑事案件可由少年法庭审理:
(1)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不满22周岁的学生所犯罪行的刑事案件;
(2) 强奸、猥亵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性侵犯案件;
(3) 杀害、伤害、绑架、贩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
(4) 对上述刑事案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撤销缓刑等变更执行刑罚的案件;
(5) 其他更适合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应当分开审理。
八、下列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1) 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的婚姻家庭纠纷,以及适合少年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
(2)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3) 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被侵权人为未成年的侵权责任争议案件,更适合少年法庭审理;
(4) 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5) 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
九、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有条件的,由未成年人法庭审理。
10.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开展社会调查、社会保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后续救助等延伸工作,提高办案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效益。
3、 加强审判机制和组织建设,促进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
11.坚持未成年人司法专业发展方向,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审判专业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
12.大力推动未成年人审判与家庭审判融合发展,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预防和纠正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审判和家庭审判应在相对独立的基础上相互促进和协调。
13.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对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机制,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建立未成年人审裁领导机制。
1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内部机构改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承担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责任的要求,增强未成年人司法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组织建设。
15.探索在部分城市人民法院翻新或增设标志,设立未成年人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开展帮教、法治建设等工作。
16.上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内下级法院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实现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
4、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夯实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基础
17.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培养和建设。要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善于对未成年人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思想教育的法官,采取措施维护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稳定。
十八、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点和需要,配备专门的审判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加强对法官等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和扩大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审判能力。
19.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从共青团、妇联、有关工委、工会、学校等组织的工作人员中任命人民陪审员,参加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具备一定的青少年教育和心理知识,并接受必要的专业培训。
20.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未成年人司法的国际视野,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司法发展趋势,提高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水平。
5、 加强审判管理促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新发展
21.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专门统计。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特点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掌握和分析未成年人案件相关法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
22.对青少年审判进行专门的业绩评估。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实施适合未成年人保护的评价和评估标准的要求,包括社会调查、心理咨询、法庭教育、扩大援助教育、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不能只根据办案数量。要科学评价未成年人法庭工作绩效,调动和调动工作积极性。
23.完善未成年人审判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庭审延期、判决后帮教、法治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情况,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6、 加强协作与合作,加强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预防犯罪方面的共同努力
24.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合作,完善“政法一体”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预防和纠正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5.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团体的协调配合,完善“社会一站式”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通过向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动员社会力量,推动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未成年罪犯安置教育、未成年公民权益保护等措施的有效实施。
26.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在校园内。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组织模拟法庭,通过校园法治等活动开设法治网络课程,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全社会更加关注和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7、 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成果
27.深化未成年人司法理论研究。充分发挥中国司法理论研究会未成年人司法专业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研究基地的作用,汇聚各方智慧力量,加强对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为有效指导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28.加强调查研究工作。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或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明确法律适用和政策保障,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29.加强司法咨询工作。在案件审理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完善制度和管理建议,以促进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
30.认真总结和深入推广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经验和改革创新成果。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的新机制、新方法。通过专题片、缩微胶卷、新闻发布会、法治节目访谈、典型案例、重大司法政策文件发布、优秀法官表彰等多种形式,加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宣传报道,培养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先进典型。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4日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