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流程总结
发布时间:2023-04-23 14: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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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律师的辩护工作流程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承认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没有异议。
1、 辩护律师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为被告人辩护。如果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他/她应该向被告澄清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并询问被告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 辩护律师负责受理下列案件进行辩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承认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没有异议。
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律师应当书面请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3、 人民法院决定对辩护律师受理的下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转为普通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的;
2.被告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5.为无罪辩护的辩护人;
(六)被告人认罪,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
(七)其他不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4、 适用简易程序的大多数案件都是可以调解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受理案件后,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获得法院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 和解协议。
6、 审判的准备和辩护。
7、 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相互质证,并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进行辩论。法庭调查和辩论应主要集中在指控、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上。辩护律师在确认被告人已在法庭上收到起诉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应当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质证和辩护意见。
8、 辩护律师在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时,如果在法庭诉讼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建议法院暂停审判并转为普通程序: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2.被告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当庭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9、 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可以当庭宣判,辩护律师应当尽量在开庭前提出辩护意见并与合议庭沟通,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书初稿。辩护意见有修改的,应当在审判结束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修改后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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