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3-04-23 14: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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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流程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核准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是否准予死刑的最后程序。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工作项目和程序。
1.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另行办理授权手续。并尽快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室取得联系。
2.辩护律师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能会见被告人、不能复核案件、不接受辩护意见的风险。它们还应要求当事方自行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
需要向当事人说明的是,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不通知律师的情况。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想见被告人的,建议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许可。
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
4.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审查案卷材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是否为孕妇,是否为75周岁以上人员;
(2) 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准确、充分;
(3) 犯罪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
(4) 原判决的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属于不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形;
(5) 是否有法定、酌情从宽或减轻处罚;
(6)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7) 应审查的其他情况。
5.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定合议庭成员听取口头辩护意见,律师也应当在充分陈述辩护意见后及时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六、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除与被告人核实有关事实和证据外,还应当:
(1) 如果他们举报或揭发了重大案件或有立功表现,通知他们可能从宽处罚,并询问他们是否举报或揭发过。如有举报或曝光,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2) 了解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询问是否给家人留言,并提供人性化的安慰。
七、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发现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减轻、免除处罚的新证据或者遗漏的证据,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随证据一并提供给最高人民法院,并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1)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 定罪量刑所用证据不符合确定性、充分性标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 原判认定的事实正确,但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不应当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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