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指导案件、抢劫犯罪未成年人禁令裁判
发布时间:2023-04-23 14: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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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指导案例,禁止抢劫未成年人犯罪令的要旨
裁判的要点
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以及违禁物品与犯罪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限制令”。对于因上网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案件的基本事实
被告人董某和宋某(当时17岁)沉迷于网络游戏,经常一起去网吧,经常彻夜未眠。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网吧上网费用耗尽,两名被告人携王某(案发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某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部,持刀抢劫被害人张某、王某,并抢走了张某的5元现金和一部手机。之后,被盗的手机被出售,所得款项被用于网上使用。
判断结果
2011年5月10日,河南省某市新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董某和宋某也被禁止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室和其他地方。宣判后,两名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断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董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和宋某携带刀具进行抢劫;案发时,他未满18岁,所有人都是初犯。到案后,他供认不讳,悔罪态度良好。宋某当时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为需要上网钱才能进入网吧而诱发抢劫罪;两名被告人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网吧等与其犯罪密切相关的场所;如果被告人与犯罪地隔离,在缓刑考验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防止其再次犯罪,对父母和社区都是有益的;被告案发时未满十八岁,自控能力差。因此,对他适用限制令的期限被确定为与三年的缓刑期相同,这有利于他的康复。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得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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