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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指导案件,危险驾驶罪追逐赛如果裁判留言

发布时间:2023-04-23 14:10:57 浏览:90

刑事案件指导案例、危险驾驶罪、追逃追逃罪、情节恶劣驾驶罪、判决要点
裁判的要点
(一)机动车驾驶人出于竞争、追求刺激、斗志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迂回曲折,快速追逐驾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飙车”。
2.追逐、飙车,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考虑到超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左右,作为刑事案件的指导性案例,被告人张某、金某约定驾驶摩托车外出,享受大功率摩托车带来的快感,约定“目的地为陆家浜路与河南南路交叉口,谁先到谁等”。随后,张某驾驶无牌本田大功率两轮摩托车(改装后),金某驾驶有牌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改装前),从上海浦东新区车行出发,至杨高路与巨峰路交叉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至陆家浜路下车,沿河南南路、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返回张某住处。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车站、居民区、学校和大型超市。旅途中,两名被告人在车流密集的情况下行驶,多次并线交织,多次闯红灯,并明显超速行驶。行驶至鲁家浜路与河南南路交叉口时,张某、金某被执勤民警检查,遂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扬路驾车逃离。
其中,在杨高南路-普建路立交(限速60公里/小时),张某的行驶速度为115公里/小时,金某的行驶时速为98公里/小时;在南浦大桥的桥面(限速60公里/小时),张先生的行驶速度为108公里/小时,金先生的驾驶速度为108英里/小时;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公里/小时),张某的行驶速度为59公里/小时以上,金某的车速为68公里/小时以下;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公里/小时),张某以102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金某以99公里/小时。
2012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金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于2月6日21时许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判断结果
2013年1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两名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断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比赛,情节严重”,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追逐赛”一般是指两人以上出于竞争、追求刺激、斗志或其他动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逐行驶的行为。本案中,从主观驾驶心态来看,两名被告人张某、金某到案后先后供述,“想在心里找到一些享受和兴奋”,“过马路、超车、获得心理满足”;当遇到红灯时,“刹车不舒服,你必须超越每辆车”和“如果前面有车,在超车前变道并以Z字形行驶”。两被告人的上述陈述和相关视听资料相互印证,可以反映出他们追求刺激、炫耀驾驶技术的竞争心理。
从客观行为角度看,二被告人驾驶改装摩托车,功率过大,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明显超速,造成严重违法行为。从行驶路线上看,两被告共同从浦东新区园园路99号出发,在陆家浜路与河南南路交叉口汇合,约定了竞驶起点和终点。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追逐赛”的范畴。
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的范畴,应从其追逐赛车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危害程度和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其对道路交通秩序、未指明的多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程度是否“恶劣”。
本案中,两被告人追逐赛车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基于以下情况,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严重”的范畴:
首先,从他们驾驶的车辆来看,两名被告驾驶的是无牌或无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
其次,从行驶速度来看,整体行驶速度非常快,多个路段超过限速50%;
再次,从驾驶风格来看,多次并线、越过前车、多次闯红灯;第四,从他们对执法的态度来看,第二被告人在警方调查期间开车逃跑;五是从行车路段看,杨高路、张杨路、南浦大桥、复兴东路隧道等均为城市主干道。沿途还有许多学校、公交和地铁站、居民区、大型超市等路段。车流量大、行驶距离长,在高速行驶的刺激和躲避警方调查的紧张气氛下,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上述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一定危险,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可以认定两名被告人追逐赛车的行为在危险驾驶罪中属于“严重犯罪”。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刑事案件的指导性案例是基于两名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承诺不再从事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认罪悔罪,且其行为未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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