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23 1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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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为了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我们都需要更加努力地工作。任何引诱卖淫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将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那么,我国刑法对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大家将与刑事辩护中国网一起了解。
教唆卖淫罪的刑事构成
(1) 对象元素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导致卖淫嫖娼活动泛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种犯罪的目标是“他人”,主要指女性,也包括男性他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介绍的数量和频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 客观要素
该罪客观上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犯罪者以金钱、物质或无形利益为诱饵,或使用其他手段引诱、引诱、说服、鼓励、引诱或煽动他人卖淫。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否以言语、言语、动作、图片等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承诺的内容是否实现,由谁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庇护所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专门为他人卖淫而安排的场所或其他指定场所。例如,在犯罪者的长期住所、临时租赁住房或通过欺诈手段借来的亲友住所,以及其他地点和场所。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场馆不仅限于房屋,还可以使用汽车、船舶等其他交通工具作为场馆。这里所说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必要的物品、设备和其他条件,例如看守他人卖淫的场所。至于行为人的通融行为是自愿实施的,还是应卖淫嫖客的要求实施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允许的时限长度和是否有利润都不是问题。
介绍是指妓女与嫖客之间的牵线搭桥和交流行为,使他人能够从事卖淫活动,俗称“拉皮条”。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往往表现为双向介绍,例如将妓女介绍给嫖客,或带嫖客到妓女住处见面,但也不排除单向介绍,例如简单地向妓女提供信息,让妓女自己与嫖客勾搭。
(3) 主题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4) 主观因素
这一罪行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从事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明知这种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有害后果,希望或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窝藏、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内容为刑防中国网今天介绍的诱导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我们希望它能帮助到每个人。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或需要刑事辩护,您可以直接联系我们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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