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强制医疗裁判
发布时间:2023-04-23 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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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能会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导致强制医疗的判断
裁判的关键点
在刑事案件的指导情况下和审判强制医疗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应该判断基于类型和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遭受精神疾病的症状,是否在审判的时候,情况已有所改善,他们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是否有意愿和能力照顾严格自己,寻求医疗。
如果有必要,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评估。
相关法律法规:刑法第十八条(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事诉讼法第2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案件的基本事实
被申请人,徐,开始体验到精神疾病在2007年下半年,表现为听力从稀薄的空气中,相信别人在讨论他,有人想杀他。
他是紧张和害怕,晚上不睡觉,总是随身携带一把刀来保卫自己和去隐藏。
由于没有接受治疗,病情恶化。
2012年11月18日凌晨4点左右,被申请人听到有人开车去杀了他惯常居所,然后试图去用刀和锤事故和自杀。
张Youfa,他的住所的看门人,得知他即将崩溃自杀,当他出去,但没有为他打开门。
被申请人认为受害者是拿着手机和相信受害者想要有人伤害他。
被申请人立即用刀刺伤受害者的身体他们用锤子敲他的头,导致他的死亡。
据法医鉴定,被害人头部受到撞击,导致严重的脑损伤和死亡。
2012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被送到成都的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的公安机关。
2012年12月17日,成都精卫司法鉴定研究所接受了成都武侯区分行委员会公安局进行评估被调查者的精神疾病和刑事责任。
同日,研究所发表评价意见信(2012)105号,说:1。
徐被申请人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幻觉妄想的类型;
2。
确认人徐没有刑事责任的犯罪时于11月18日下午四点,2012。
2013年1月,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发出证书确认被申请人的条件,确认徐需要继续治疗。
判断的结果
2013年1月24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四川省(2013)武侯邢Qiangchu子1号强制医疗决定:为被申请人徐实施强制医疗。
判断原因
法院的生效判决后认为,被申请人徐在这种情况下犯下暴力故意杀人的行为,他被认定为精神病患者没有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他的行为迷惑别人伤害他,随身带着一把刀或其他防御工具以外的决心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如果他的病情没有缓解,需要继续治疗。
人民检察院的武侯,成都市已经提议和支持被申请人的申请强制医疗。
诉讼代表人提出,被申请人是否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应由医疗机构评估。
没有从医疗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报告和没有足够的防御被申请人的意见证据强制医疗。
指导案件的刑事案件中,法院认为,强制医疗,有必要做出全面的判断基于过去的行为被申请人和本案的证据,以确定是否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
医疗机构评估病情的恢复,和法律不予医疗机构有权评估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的疾病被申请人在本例中是受害者幻觉妄想,经常想象被别人,害怕被杀的时候出门必须带防御工具如刀。
如果没有抑制治疗,被申请人不能不出去,他们的行为的一把刀,当外出可能危害社会。
因此,诉讼代表的意见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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