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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23-04-23 14:12:02 浏览:16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修订草案)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制定本措施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一词所这些措施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部门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负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依照其职责,并与电信监管部门协调国务院,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互联网信息内容。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的管理根据其职责,并负责监督管理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监管互联网安全根据其职责,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安全,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在互联网上。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职责。
当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职责确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信息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机构
第六条分为两类: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和非操作。
从事有利可图的网络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电信主管部门;
非运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
那些没有获得许可证或经历了申请过程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受到电信主管部门撤销营业执照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或在三年内取消申请。
当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以下材料应当提供给电信主管部门:
(1)基本信息如真实的身份证明文件,地址,和联系信息的组织者和其他相关人员;
(2)该网站名称、网址、服务器位置,访问服务提供者,和其他有关信息;
(3)提供的服务项目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4)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出具意见。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除了遵守本法第七条的这些措施,一个人从事有利可图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操作员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有基金、地方、设施和专业适合互联网信息服务;
(3)可以证明长期为用户服务;
(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第九条申请从事有利可图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交电信主管部门,并完成检查验收之日起60天内的应用程序并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条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和涉及以下服务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1)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必须获得许可从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
(2)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如文化、出版、视听节目,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设备,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结果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备案。
提供的服务在前款第一项为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以及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并要求材料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应当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管部门。
第三章操作
第十一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资格,并不得提供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没有法律资格。
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检查服务对象的合法资格。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标明许可证号码或申请号码提供服务。
如果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改变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改变程序与原许可或备案机关。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侵犯合法权益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系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息巡逻、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从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站名称、网址和其他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访问。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的信息发布和信息发布的服务对象,并保持6个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
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有义务保密用户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和其他个人信息,不得出售、非法篡改,故意披露或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复制、发布、或传播信息包含以下内容,或故意提供服务生产、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2)那些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民族团结;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煽动非法集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或禁止交易或制造或受控物质;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模仿或借国家机构的名字,社会团体、或其他法人;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19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知道的信息发布和传播属于第十八条中列出的内容这些措施,应当立即停止出版和传播,保持相关记录,并报告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阻止第十八条中列出的信息传播这些措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披露的许可和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向公众和公众有权查阅许可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和依法执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电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执法职责依法,和至少两个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必须参与和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督记录,检查、执法和处理结果。
监督检查记录和执法记录由执法人员签署并存档。
公众有权访问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通知系统。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一个公共报告系统和公开披露的联系信息向公众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这些措施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并及时调查和处理依法报告;
对于那些不属于这个部门的职责范围,他们应该立即转移到有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如果员工对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参与偏袒和欺诈,直接负责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如果有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不履行备案手续,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为他;
如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不少于三次以上违法所得应征收的5倍。
第二十八条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作为第十条规定的这些措施未经许可责令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停止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其职责;
如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不少于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应当实施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或取消申请。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其义务的这些措施,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他们的职责,给予警告和秩序限期改正;
如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不少于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应当实施违法所得;
如果它的期限内未能改正,责令暂停或停止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到电信主管部门撤销营业执照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或取消申请。
第三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这些措施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原许可和备案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和秩序限期纠正;
对于那些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相应的执照吊销或撤销,或其登记应当取消:
(1)未能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获得许可证或完成申请程序;
(2)未能明确显示车牌号码或备案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或标记错误的数量;
(3)未能及时处理的变化过程。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这些措施,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不少于1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但不超过100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到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被吊销或申请取消了。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其义务文章14、15和16的这些措施,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他们的职责,给予警告和秩序限期改正;
如果它的期限内未能改正,责令暂停或停止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到电信主管部门撤销营业执照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或取消申请。
第三十三条:如果一个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这些措施,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发出警告,顺序在指定期限内改正,并处以罚款不少于100000元但不超过100万元;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如果一个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这些措施,电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其职责和命令他们发出警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那些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处以罚款不少于100000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电信监管部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如果一个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第十八条这些措施通过故意提供服务生产、复制、出版或传播非法信息,电信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活动依照他们的职责;
如果有违法所得,电信监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不少于三倍以上的违法所得的五倍;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这些措施,电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他们的职责,以改正,没收其非法收入;
如果违法所得超过50000元,罚款不少于三次以上的五倍应当实施违法所得;
如果违法所得不足5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不少于1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应当实施的但不超过150000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相关服务被暂停,直到电信主管部门撤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18和19的这些措施,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根据其职责;
如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不少于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应当实施违法所得;
和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或取消申请。
惩罚其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36条电信主管部门撤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取消申请违反这些措施,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和域名系统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如果服务项目涉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撤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这些措施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为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向公众发布信息”中提到的这些措施是指服务,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包括通常被称为论坛、博客、微博等。
第三十九条:实施这些措施之前,那些从事提供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或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规定这些措施。
其中,那些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这些措施;
那些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禁止的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本办法生效日期的X年X月X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9月25日,200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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