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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5 06:25:35 浏览:62
计生协会改革要主动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的新要求,落实中央关于群团改革、生育政策调整、健康中国建设各项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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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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