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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9 06:25:35 浏览:24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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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第五条 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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