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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9 06:25:37 浏览:173
行政问责的方式有以下8种: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责令道歉;
3、通报批评;
4、行政告诫;
5、停职检查;
6、调离工作岗位;
7、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8、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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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八条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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