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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0 06:25:37 浏览:105
向颁发原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提出,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交由原登记机关审核。审核通过颁发新证。
审批条件或标准
1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3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同时无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4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 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6 申报资料合法、完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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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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