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撤回出资的责任依据

发布时间:2023-04-17 00:00:00 浏览:19

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无罪辩护网为您解答,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电或在线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