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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不得公开发表与某些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24 00:00:00 浏览:20

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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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六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

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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