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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77条解释

发布时间:2023-04-25 00:00:00 浏览:39

民法典第577条概括规定了违约责任,确认了非违约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所享有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救济权。基于合同关系,权利人享有请求义务人履行或给付。在主张违约责任的民事纠纷中,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常常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争论焦点。对此应当依照规范说之法教义,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范的法解释学分析予以体系性解决。就合同履行请求权案件而言,“合同的成立”为请求原因,而“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已履行”等为抗辩,分别由债权人及债务人证明。就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案件而言,债权人应当证明“合同的成立”“损害”和“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在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场合分别证明“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和“履行期经过或者经过催告”,在不完全履行的场合证明“不适当履行”。而债务人在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下需要就“合同已完全履行”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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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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