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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5 00:00:00 浏览:20
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城镇失业人员证》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个人承担50%,展期期间不贴息。对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按照当年实际贷款发放额(不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1%予以奖励。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完成当年贷款回收任务达到90%以上的,按照当年贷款回收额的2%予以奖励。此外,各市还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将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帐户,统一开设到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性高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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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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