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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档案查询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0:00:00 浏览:20

 1、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 2、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4、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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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第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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