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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4 00:00:00 浏览:366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支部一般提前4个月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送换届请示。如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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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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