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3-05-07 00:00:00 浏览:24
一、公司解散情形有哪些
第一种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解散公司。当然,这种解散事由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继续。
第二种情形,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可以解散。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种情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这种情形因公司合并和分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因这种情形解散的,实际上也是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种情形,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这种情形出现,公司已经无法再继续经营,也得解散,是非出于公司意思而发生的。
第五种情形,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种途径就必须有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二、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成立清算组
公司除因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清算组的权利和义务
清算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知、公告债权人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理债权、债务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公司财产分配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以上是无罪辩护网为您解答,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电或在线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