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3-05-23 09:25:33 浏览:530
一般来说,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召集股东会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法定义务。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意味着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该项义务。在公司不按时召开股东会时,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要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义务;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以上是无罪辩护网为您解答,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电或在线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