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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1 06:25:33 浏览:24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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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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