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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5 09:25:33 浏览:75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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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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