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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0 11:25:33 浏览:39
1、借款人和配偶出具身份证原件、贷款时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人和配偶出具身份证原件、新抵押房产(不动产)证和评估报告,到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办理房产抵押变更业务,共同签字确认《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变更申请》。
2、公积金服务大厅前台综合柜员扫描录入以上变更房产抵押的相关信息,打印《公积金贷款担保(房产抵押变更)审批表》,借款人及其配偶签字确认,综合柜员初审后填报意见交大厅后台信贷科或分支机构审批人员审批。
3、信贷科或分支机构审批人员审核审批后,向贷款委托银行出具同意变更房产抵押的《通知书》。
4、贷款委托银行人员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和《抵押合同》,并办理新房产(不动产)抵押手续。
5、新不动产抵押手续完成后,贷款委托银行人员依据市中心出具的《通知书》,办理原房产(不动产)抵押解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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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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