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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11 15:25:32 浏览:45

装修工程的质保金最高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具体多少是由双方协商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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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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